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0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现场投票
3、会议时间:2011年11月12日上午8时
4、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拓厂房一楼多功能厅)
5、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6,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6%。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肇怀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审计机构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6,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6,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炯律师、张森林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