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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9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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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89 证券简称:亿阳信通 公告编号:临2011-027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9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2011年9月8日公司以书面、E-Mail和电话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了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本次应参加会议的董事15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15人。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子公司黑龙江亿阳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议案》

黑龙江亿阳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子公司,成立日期为1993年7月23日,是由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230000400003736),注册资金16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928万元),公司住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1号楼,法人代表:周春楠。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投资者名称出资金额出资比例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5,800,000.0062.5%
美国亿阳信通软件工程有限公司3,480,000.0037.5%
实收资本总计9,280,000.00100%

该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生产机电一体化产品、计算机应用系统、通信系统及IC卡;销售自产产品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2008年至2010年相关损益如下:

年度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2008153667.79-6308662.10-6369016.09-6369016.09
20092455182.5-1695910.84-1698343.11-1698343.11
2010977589.39965853.04965853.04

因该公司经营期限较长,业务内容比较单一,导致经营难以开展,经济效益逐步下滑,常年亏损,无法继续经营。因此,同意注销黑龙江亿阳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其相关业务由本公司承接。

二、以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子公司北京亿阳信通软件研究院有限公司名称的议案》

北京亿阳信通软件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软件研究院”)是本公司独资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计算机应用软件产品、信息安全产品及系统的技术开发及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亿阳信通软件研究院近三年财务状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08年2009年2010年
总资产94,649,308.17122,562,032.68124,078,625.65
净资产19,784,984.91-7,071,038.88-58,699,574.32
营业收入112,376,303.1657,772,746.1365,278,000.00
利润总额11,823,584.20-26,856,023.79-51,628,535.44
净利润11,823,584.20-26,856,023.79-51,628,535.44

亿阳信通软件研究院自成立以来,一直作为本公司在北京的研发中心,承担公司的研发费用,未对外开展独立经营业务,因此财务状况表现为亏损。现根据公司业务布局的需要,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将亿阳信通软件研究院发展成为一个经营主体,本次变更将增加对亿阳信通软件研究院的投资,变更该公司名称,变更其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本次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变更名称:北京亿阳信通软件研究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亿阳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2、变更经营范围:在原经营范围中增加专业承包、仓储服务。变更为计算机应用软件产品、信息安全产品及系统的技术开发及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专业承包;仓储服务。

3、变更注册资本:决定增资8,000万元,将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10,000万元。

4、根据本次变更相应地修改《公司章程》。

三、以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本公司在中国银行哈尔滨开发区支行的综合授信业务到期,根据业务需要继续申请在上述银行办理综合授信业务。

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债权人)申请借款人民币24,800万元(其中贷款18,000万元;贸易融资及付款保函400万元;履约保函、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质保金保函等其他非融资类保函6,4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

担保方式为: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1幢的办公用房及土地为抵押。公司向债权人申请先行使用借款,并承诺二个月内办理完上述房产及土地的抵押登记手续,该借款在未落实抵押登记前由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以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估计——应收帐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的议案》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大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目前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帐准备的政策,已不适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决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变更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不会直接导致公司的盈利性质发生变化。

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临时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29。

五、以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010年度,公司聘任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年审会计机构,2010年公司向其支付的审计费用为100万元(不含差旅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0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总结,认为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在独立客观性、专业技术水平、财务信息披露审核的质量和效率、与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效果等方面总体表现基本合格。

同时,依据2011年6月16日财政部发出的“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15号),以及2011年5月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就修订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征求意见的函”精神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已对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资格审查。建议董事会继续聘请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我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有关事宜。

六、以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拟对《公司章程》中经营范围进行相应的修改。

1、公司取得了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同意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批复》(黑商合函【2011】193号),按上述文件要求,需要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相应增加对外承包工程业务;

2、公司决定注销子公司黑龙江亿阳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为确保公司正常开展涉及机电工程的业务,需在本公司经营范围增加机电系统工程相关内容。

根据以上情况,决定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生产、销售及系统集成;通讯技术、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无线网络规划设计及服务;通信设备、通信基站及配套设备、宽带网络产品及终端的生产、制造、销售;电信增值业务运营;高速公路机电系统、城市智能交通系统的咨询、设计、施工、管理运营、维护;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及维护;技术咨询、培训、服务、转让;国内贸易,自营和代理商品及技术进出口,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室内装饰;仓储服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

现修改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硬件技术、机电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及系统集成;通讯技术、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无线网络规划设计及服务;通信设备、通信基站及配套设备、宽带网络产品及终端的生产、制造、销售;电信增值业务运营;高速公路机电系统、城市智能交通系统的咨询、设计、施工、管理运营、维护;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及维护;技术咨询、培训、服务、转让;国内贸易,自营和代理商品及技术进出口,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室内装饰;仓储服务;按批复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以上经营范围的变更以工商管理部门最终核定为准。

二)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要求强化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监督职能,根据上述文件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修改《公司章程》第七章第二节第一百七十八条,具体修改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七章 第二节 第一百七十八条为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对董事会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并形成决议;

(十)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表意见;

(十一)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监事报酬的方案;

(十二)听取关于监事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及其薪酬情况的报告;

(十三)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改为 第七章 第二节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对董事会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并形成决议;

(十)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表意见;

(十一)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监事报酬的方案;

(十二)听取关于监事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及其薪酬情况的报告;

(十三)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四)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五、六项议案需要报公司201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以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89 证券简称:亿阳信通 公告编号:临2011-028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1年9月16日以现场方式召开。2011年9月8日公司以书面、E-Mail和电话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了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3人,监事赵更书女士因公务出差委托监事会主席张小红先生出席并代为表决,监事王涓女士因休产假委托监事梁莉女士出席并代为表决。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一、与会监事审议并经过表决,以全票同意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会计估计——应收帐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公司会计估计——应收帐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的议案》决策程序合法,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更有利于客观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不会直接导致公司的盈利性质发生变化,同意公司变更应收帐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

二、与会监事审议并经过表决,以全票同意通过了《关于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与会监事审议并经过表决,以全票同意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要求强化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监督职能,根据上述文件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

原公司章程第七章 第二节 第一百七十八条为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对董事会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并形成决议;

(十)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表意见;

(十一)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监事报酬的方案;

(十二)听取关于监事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及其薪酬情况的报告;

(十三)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改为 第七章 第二节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对董事会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并形成决议;

(十)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表意见;

(十一)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监事报酬的方案;

(十二)听取关于监事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及其薪酬情况的报告;

(十三)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四)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与会监事审议并经过表决,以全票同意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上述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相应地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原《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第六条为 第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 对董事会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并形成决议;

(十) 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表意见;

(十一) 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监事报酬的方案;

(十二) 听取关于监事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及其薪酬情况的报告;

(十三)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四)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改为第二章 第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 对董事会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并形成决议;

(十) 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表意见;

(十一) 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监事报酬的方案;

(十二) 听取关于监事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及其薪酬情况的报告;

(十三)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四)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以上第二、三、四项议案需提交公司201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1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89 证券简称:亿阳信通 公告编号:临2011-029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会计估计——应收帐款

减值准备计提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关于变更公司会计估计——应收帐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的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从2011年10月1日起,变更应收帐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本次变更不会直接导致公司的盈利性质发生变化。

一、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日期:2011年10月1日

2、变更原因:公司目前对应收帐款减值准备计提的政策,已不适用公司业务发展的新需求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一)变更前公司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政策:

1. 单项金额重大的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本公司将金额为100万元以上的应收账款,确定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

在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经测试发生了减值的,按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单项测试未减值的应收款项,汇同对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按类似的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这些应收款项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2.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本公司对单项金额不重大以及金额重大但单项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按信用风险特征的相似性和相关性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组。这些信用风险通常反映债务人按照该等资产的合同条款偿还所有到期金额的能力,并且与被检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测算相关。账龄组合以应收款项的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以账龄分析法计提该组合的坏账准备,合并范围内企业之间不按该组合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

账龄应收账款计提比例(%)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年以内(含1年)
1-2年1010
2-3年1010
3年以上1010

3.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本公司对于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具备以下特征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如: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已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并且无第三方追偿人;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款项等。

(二)变更后公司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政策:

1. 单项金额重大的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本公司将金额为1000万元以上的应收账款,确定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

在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经测试发生了减值的,按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单项测试未减值的应收款项,汇同对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按类似的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这些应收款项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2.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本公司对单项金额不重大以及金额重大但单项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按信用风险特征的相似性和相关性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组。这些信用风险通常反映债务人按照该等资产的合同条款偿还所有到期金额的能力,并且与被检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测算相关。账龄组合以应收款项的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以账龄分析法计提该组合的坏账准备,合并范围内企业之间不按该组合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

账龄应收账款计提比例(%)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年以内(含1年)
1-2年2020
2-3年5050
3年以上100100

3.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本公司对于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具备以下特征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如: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已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并且无第三方追偿人;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款项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对本公司的净利润、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不超过50%,也不会直接导致公司的盈利性质发生变化。

三、审议程序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变更的应收帐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采用了未来适用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今后能使公司财务报表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从2011年10月1日起变更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计提政策,采用了未来适用法,适应公司业务开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对应收款项的风险控制,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同意本次变更。

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公司会计估计——应收帐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的议案》决策程序合法,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更有利于客观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不会直接导致公司的盈利性质发生变化,同意公司变更坏账准备金计提政策。

四、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第五届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监事会第五届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会计估计——应收帐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89 证券简称:亿阳信通 公告编号:临2011-030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10月14日上午9:00

●股权登记日: 2011年10月10日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公司2232会议室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公司股票是否涉及融资融券业务:否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定于2011年10月14日上午9:00在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公司2232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201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审议事项

序号提议内容是否为特别决议事项
1.00修改《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议案
2.00修改《公司章程》第七章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议案
3.00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00关于续聘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以上审议事项具体内容请投资者参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1-027)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决议公告(临2011-0028)。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1年10月10日(星期一)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参会方法

(一)登记时间: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登记时间为2011年10月11—13日的工作时间。

(二)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100093

联系电话:010-88158416、010-88157181

联系传真:010-88140589

联 系 人:李秀明

(三)登记办法: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请于本通知规定的登记时间内持以下证明文件到公司办理登记事项。

1、自然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证明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帐户卡复印件进行登记;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帐户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将上述证明文件发送到证券部进行登记。(如委托其他人参加本次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需在会议开始前将授权委托书原件邮寄或由受托人带到证券部进行登记,或通过传真发送到证券部,收到时间以证券部工作人员收到时间为准。)

五、其他事项

会议为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亿阳信通董事会五届十一次会议决议

2、亿阳信通监事会五届七次会议决议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9月16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权限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序号提议内容同意反对弃权
修改《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议案   
修改《公司章程》第七章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续聘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委托人股票帐户: 持股数: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电 话:

受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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