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9 证券简称:江南红箭 公告编号:2011-25
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9月16日上午10:00
2.召开地点:江南宾馆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刘方遒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41250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21.58%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王德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4125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王德虎先生简历详见2011年8月13日的《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的《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燕 杨开广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燕、杨开广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519 证券简称:江南红箭 公告编号:2011-26
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9月6日以传真和邮件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11年9月16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监事会成员5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5人,分别为王德虎、陈钢、白锐、徐敏、敖文祥。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审议表决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选举王德虎先生(简历附后)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简历:
王德虎:男,1955年4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1971年2月参加工作,历任山西风雷机械制厂副总工程师、副厂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书记,山西风雷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山西北方风雷工业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现任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
由于其担任控股股东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
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红箭”)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2011年9月16日召开的江南红箭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验了江南红箭提供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文件,核查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身份资格,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江南红箭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保持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江南红箭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1年8月12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江南红箭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江南红箭董事会于2011年8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开发布了《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及其具体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参会方法以及登记、联系等事项。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9月16日10:00 在湖南省湘潭市江南机器集团江南宾馆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刘方遒先生主持,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上述会议通知完全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南红箭《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江南红箭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250500股,占江南红箭股份总数的21.58%。上述股东均为截止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江南红箭股东。
3、江南红箭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江南红箭《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一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了现场表决的监票和计票,表决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2、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选举王德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41250500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根据《公司法》及江南红箭《公司章程》的规定,普通决议需经全体参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现场计票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而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江南红箭《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江南红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南红箭《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其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 陶 修 明 周 燕
杨 开 广
201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