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1年7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111601号),要求本公司在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申请材料向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部门报送有关补正材料。同日,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化工”)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111602号、111603号),要求新希望化工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备案》、《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申请材料向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部门报送有关补正材料。
目前本公司正会同交易对方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中介机构就补正通知所提出的要求逐项落实。由于部分事项仍未完成,本公司拟向证监会申请延期上报《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111601号)相关的补正材料,新希望化工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向证监会申请延期上报《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111602号、111603号)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待相关补正材料准备齐全后,将及时向证监会申请上报。
特此公告。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