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1-0059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011年8月20日上午9时;
2、会议召开地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郭现生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公司股份238,46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19%。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部分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会议同意将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偶合器、单体支柱、金属顶梁、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液压支架、立柱、千斤顶及其配件、采煤机、掘进机制造和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上述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凭有效证件经营,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变更为“煤矿机械的生产、制造、销售及维修服务”,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的相关内容,且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38,46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国旺律师、李婕妤律师
3、结论性意见:“大成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1-0060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1-0059)。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已于2011年8月22日办理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并取得了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581100001490(未变),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煤矿机械生产、销售及维修服务(上述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凭有效证件经营,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其他事项未变。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