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财经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1年08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央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
转制规程出台
本报记者 黄小希

 □本报记者 黄小希

 

 记者9日从新闻出版总署获悉,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已制定出台《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工作基本规程》,供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工作参考。

 据介绍,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由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牵头,建立以中纪委、中组部、中编办、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人社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为成员单位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日常工作。

 此次出台的规程仅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的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内容涉及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清产核资与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办理企业登记注册、人员安置和优惠政策等8个方面。

 针对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的人员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问题,规程要求,报刊出版单位转制中涉及的人员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须严格按照有关精神,制订人员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方案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和保障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合法权益。报刊出版单位应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与全部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报刊出版单位,可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并注意做好与参加社会保险的衔接。

 规程同时指出,根据相关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起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