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6月30日上午9:30时在兴澄大饭店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11名,代表股份997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5.71%。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铁江先生主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持续督导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派保荐代表人徐荔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阚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增加百川化工(如皋)有限公司公用工程投资的议案》
同意9970.5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三羟甲基丙烷项目搬迁并扩产的议案》
同意9970.5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百川化工(如皋)有限公司投资醋酸酯项目的议案》
同意9970.5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阚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风险提示
上述项目投资建设需要一个过程,经济效益测算是根据目前的市场状况、产品价格进行的合理预测,未来项目实际效益受投资进度、市场环境等多因素影响,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