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为51,428,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07%。其中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6,697,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2%。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07月06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731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并于2010年07月0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挂牌上市。
2011年4月19日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分红派息、转增股本方案:以公司现有股本2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人民币现金2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实际每10股派1.8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前总股本为20000万股,分红后总股本为32000万股。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32,000万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4,000万股。
二、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1、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江山及从控股股东处受让股份的股东刘红山、刘焕珍、刘河山、江浩、马宝亮、孟奎、徐刚、管亮及魏亮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其他股东俞菊美、束红、张东娟及周冰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同时,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江山、俞菊美、刘河山、江浩、马宝亮、孟奎、徐刚、管亮及魏亮承诺上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遵守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2、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
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经核查,在限售期内,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承诺,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1年07月06日。
2、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数量为51,428,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07%。其中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6,697,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2%。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4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股) | 备注 |
| 1 | 俞菊美 | 46308800 | 46308800 | 11577200 | 总经理、董事 |
| 2 | 束红 | 3200000 | 3200000 | 3200000 | |
| 3 | 张东娟 | 1600000 | 1600000 | 1600000 | |
| 4 | 周冰 | 320000 | 320000 | 320000 | |
| 合计 | | 51428800 | 51428800 | 16697200 | |
说明:公司股东俞菊美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所持限售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5、公司董事会承诺: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并正在执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所做的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