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2011年3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局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粤电发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0日共同签署《神华粤电珠海港煤炭码头有限公司合资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将与合作各方共同设立神华粤电珠海港煤炭码头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推进珠海港高栏港区神华煤炭储运中心项目的建设。公司持有项目公司30%股权比例,预计公司对该项目的累计出资约为人民币40000万元。
2011年4月21日,公司一次性支付一期项目资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神华粤电珠海港煤炭码头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1年4月26日设立完成。
根据合资公司的出资安排。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二期项目资本金人民币18000万元,以确保项目工作顺利推进。
公司将根据该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