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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7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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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权
首批11省市证监局获授权
申屠青南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中国证监会6月30日公布《关于首批授权11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授权广东证监局等11家派出机构审核证券机构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等5项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将根据其他派出机构完成授权审核准备工作的情况,适时公布后续授权名单。

 根据《决定》,7月1日起,住所地在广东省、山西省、陕西省、湖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湖南省、江西省、辽宁省、海南省、福建省的证券公司,依法申请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等5项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做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这5项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分别是: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变更注册资本(下列变更注册资本事项除外: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非上市证券公司现有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未新增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但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外;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业务。

 《决定》公布前,证监会相关部门已经接收申请材料的有关授权审核事项,继续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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