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公司实际控制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发展总公司”)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轮台支行存在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为财产保全之需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8日向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了以下事项:
冻结发展总公司所持有的公司第一大股东——长春高新超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达投资”)10,368.4万元股权,占超达投资现到位股本的91.61%。冻结期限自2009年6月8日至2010年6月7日止。本公司已于2009年7月18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公告。
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股权继续执行冻结,冻结期限自2010年6月7日至2011年6月6日止。本公司已于2010年6月18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公告。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超达投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证书编号:(2009)新立保字第1号],对上述股权继续执行冻结。冻结期限自2011年5月30日至2011年11月30日止。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