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 704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7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40,2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05,51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24,064,6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681,445,4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了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100029号验资报告。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用于以下五个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 1 | 收购合家福51.375%股权 | 16,505.25 | 16,505.25 |
| 2 | 收购乐普生40%股权 | 6,876.78 | 6,876.78 |
| 3 | 巢湖百大购物中心项目 | 11,674.51 | 11,674.51 |
| 4 | 周谷堆大兴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 | 110,193.00 | 23,088.00 |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0 | 10,000.00 |
| 合计 | | 155,249.54 | 68,144.54 |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于2011年6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并由公司经营层办理设立账户、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具体事宜(详见2011年6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2011-015号公告)。2011年6月23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卫岗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以下统称“乙方”)、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卫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合家福51.375%股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乐普生40%股权项目、巢湖百大购物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周谷堆大兴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烽、韩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2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