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1年06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1-025号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6月23日在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共计代表股份233,616,2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60.3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东12家,代表股份数233,616,2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37%;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计,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数量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0%。

(三)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投票系统进行,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授权委托公司董事、总裁宋希祥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长焦云先生、董事焦贵金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赞成票数

(股)

赞成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33,616,264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孙希泉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