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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6月2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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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
间接持有券商股权不得超5%
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则不受此限
蔡宗琦

 □本报记者 蔡宗琦

 

 证监会17日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规定,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证券公司股权权益的比例不得达到5%以上。

 指引明确,按照权益穿透计算,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证券公司股权权益的比例不得达到5%以上。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证券公司股权权益的比例不受上述限制:一是境外投资者系通过入股上市公司间接拥有证券公司股权权益;二是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中方投资者;三是如果未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境外投资者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从而间接控制相关证券公司股权,违反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相关股权不具有表决权;四是境外投资者在间接拥有一家或者多家境内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权益期间,不得与境内证券公司设立合资证券公司或者对上市证券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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