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圳惠程”)201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经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15,021,600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2,300,376.00元。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高性能耐热聚酰亚胺纤维产业化项目”由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高琦”)全资子公司吉林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高琦”)为实施主体。吉林高琦在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使用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存放金额为人民币331,408,300.00元。
吉林高琦相关工作人员错误理解募集资金存储管理的监管要求,错误地把监管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看做银行一般性的资金存储,从增加利息收入的角度,在未通知深圳惠程相关负责人的情况下,于2011年3月25日开始,先后五次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了监管行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推荐的该行无风险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深圳惠程和保荐机构对吉林高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情况,并责令立即纠正,已于近日提前赎回所剩最后一笔产品。至此,之前购买的所有理财产品本息已全部收回至募集资金监管帐户。五次违规买入保本结构性理财产品共获得利息收入1,005,852.20元,比按照专户存储活期利率计算的可得利息多获利息收入812,317.96元。
吉林高琦相关人员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关于《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
发生此种错误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措施如下:
1、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相关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不够,公司将请保荐代表人等专业人士对相关人员进行募集资金管理专题培训。
2、监管银行违反了四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当发生大额款项支出时未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及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公司将向监管银行发出质询函,明确监管银行责任。
3、公司未能对下属子公司的现金流向进行有效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大额募集资金流出。公司将建立电子现金管理系统,有效监管下属子公司资金流向,增加审批环节。
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经济处罚及通报批评,责令相关财务人员学习公司相关制度,严肃检讨,杜绝此类错误再次发生。
公司董事会就此事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致以歉意!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