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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6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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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备案、事中留痕和事后问责相结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将建立
申屠青南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中国证监会15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并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防范和查处内幕交易是现阶段监管实践的客观需要。自2008年起,证监会已在深圳、福建、上海等辖区试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截至目前已推广到全国。从操作角度看,此次发布的《规定》意在事前备案、事中留痕和事后问责相结合。

 这位负责人表示,《规定》主要针对上市公司主体的内幕信息管理进行规范。如果产生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发起方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按照该规定相关要求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果产生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发起方是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方,则要求其他方有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义务。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规定》要求上市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对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规定》要求相关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衔接,《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要在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这位负责人介绍,按照国务院55号文的要求,有关部门将陆续推出其他配套制度,以最终形成对内幕交易“齐抓共管、打防结合、综合防治”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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