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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6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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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11-030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签署概况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节能”)近日与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政府签订《山东省庆云县可再生能源供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本合同”),总投资额11.2亿元人民币。

 二、当事人介绍

 1、本合同交易对方为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政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除本项目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与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政府不存在业务往来关系。

 3、本合同付款条件较好,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政府不存在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等方面的风险。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时间:2011年6月13日

 2、合同标的:在山东省庆云县境内利用城市污水源和地热井余热及其他可再生能源供热总面积达到1000万平米,其中2011年需解决供热缺口约200万平米,同时每年新增供热面积约为160万平米。

 3、合同总投资额:11.2亿元人民币

 4、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合同履行期限: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政府确认天津节能可通过BT、BOT、BOO等多种模式建设可再生能源供热系统,若采用BOT、BOO合同模式,则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授予天津节能在山东省庆云县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特许经营期不少于30年的独家经营权利,并以政府文件形式授予天津节能供热特许经营权。

 6、合同收费标准:依照山东省庆云县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集中供热收费标准,依照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若电价有调整,天津节能有权对供热收费价格按照当期供暖季实际运行总耗电量同步调整。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自具体项目投产供热始产生收益,并在特许经营期内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有持续的积极影响。

 2、该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目前签订的为总体性合同,具体实施项目合同的签订时间、合同金额、实际执行金额、运营模式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

 2、天津节能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在法规政策、履约能力、技术、产能、市场、价格等方面基本不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本合同涉及投资金额较大,BOT、BOO模式运营周期较长,在应收账款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山东省庆云县可再生能源供热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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