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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4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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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姓名何忠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邱宗元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张子荣

公司负责人何忠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邱宗元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子荣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元)6,559,403,401.796,264,952,674.014.70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3,041,811,825.392,869,444,507.376.0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2.382.246.25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119,440,433.76-452.75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0934-452.75
 报告期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172,351,395.63172,351,395.63257.2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3470.1347257.2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2940.1294354.8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3470.1347257.2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835.83增加4.02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605.60增加4.23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金额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984,061.10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8,087,932.79
债务重组损益232,216.59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270,523.86
所得税影响额-2,350,944.59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357,988.38
合计6,865,801.37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177,104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种类
方威13,889,826人民币普通股
交通银行-鹏华中国 50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6,500,000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农业银行-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5,499,966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工商银行-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4,000,000人民币普通股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08融新53号3,720,000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银行-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3,450,422人民币普通股
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3,000,000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工商银行-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3,000,000人民币普通股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融新245号2,770,000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438,000人民币普通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预付账款较年初增幅较大,主要系采购原材料支付的预付款项增多。

(2)在建工程相比于年初减幅较大,主要为报告期部分在建项目完工转入固定资产。

(3)预收款项较年初增幅较大的原因为预收客户的货款增加。

(4)应付利息较上期增大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计提发行短期融资券利息,尚未到付款期。

(5)营业收入相比于去年同期增幅较大的原因为本期产品销售量上升。

(6)营业税金及附加较上期增加,主要是由于本期营业收入的增加,相应的税金增加。

(7)销售费用较上期增加主要系随着本期营业收入的增加,运输费、包装费等上升。

(8)管理费用较上期增加主要系增加职工薪酬、研发支出、业务联系费等所致。

(9)投资收益较上期减少,主要系上期收到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分红款。

(10)营业外收入较上期减少主要系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相对于去年同期减少。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能热电")于2004年8月27日、2004年12月10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以下简称"陕县农行")签订借款合同,共计借款人民币20,000.00万元,本公司与陕县农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惠能热电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惠能热电、陕县热电厂共同向本公司提供了反担保。

公司于2010年4月14日收到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为惠能热电两亿元贷款担保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2010年6月,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以(2010)红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涉案保证合同无效。2010年7月13日,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三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惠能热电自陕县农行借款本金及利息。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10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民立他字第43号函,分别以(2010)红民二初字第128号、(2010)三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分别撤销了(2010)红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2010)三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将案件移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目前尚未开庭。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承诺自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不转让在方大炭素拥有权益的股份,控股股东严格履行了承诺。

(2)2010年2月5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方威先生以个人名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入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000,000 股,并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截至2011年2月5日,方威先生增持公司股份的一年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方威先生严格履行了承诺。?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报告期,公司没有进行现金分红。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忠华

201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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