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现场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4月27日在北京会议中心6号楼第一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何巧女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刘涛律师、邓雪芳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人共1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9,456,9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2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0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同意票为99,456,96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2、审议通过《2010年度董事会报告》;
审议结果:同意票为99,456,96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3、审议通过《2010年度监事会报告》;
审议结果:同意票为99,456,96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4、审议通过《2010年财务报告》;
审议结果:同意票为99,456,96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5、审议通过《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同意票为99,456,96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6、审议通过《201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同意票为99,456,96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7、审议通过《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案)》;
审议结果:同意票为99,429,76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票为27,200票,占0.03%;0票弃权。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票为99,456,96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9、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蒋力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票为99,456,96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各位独立董事分别就2010年度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2010年度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年报工作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工作、履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等方面作了述职报告。《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全文刊载于2011年3月28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刘涛律师、邓雪芳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4月27日
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