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4月27日消息称,自2009年9月1日起,长江电力(600900)按照三峡电站实际发电量和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2009年9月1日以来长江电力尚未缴纳的水资源费予以补征。
此外,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的10%上缴中央国库,其余90%按比例(湖北省16.67%、重庆市83.33%)在湖北省和重庆市之间进行分配,并分别上缴两省市国库。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由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按月征收。(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