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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4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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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委托开发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于2011年4月27日与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障住房建设公司”)签署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委托开发合同,受托开发西青区大寺新家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7宗地块(A-G),共计七份合同,分别按项目规划地块编号签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合同标的情况

项目名称:西青区大寺新家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单位:万平方米

项目地块编号占地面积可用地面积规划总建筑面积建房总套数
19.79.317.83500
6.24.911.82190
14.57.914.82800
15.611.525.94660
17.15.113.42380
17.911.224.64760
9.63.111.61970
合计100.653119.922260

委托开发方式:由保障住房建设公司(甲方)委托公司(乙方)对项目建设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

2、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委托方: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天津市彰德道10号

注册资金:50亿元

法定代表人:岳玉贵

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和改造的投资和管理服务;危陋房屋拆迁安置和保障住房进行投资;资产经营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公司与保障住房建设公司无关联关系,近三年无任何业务往来。

二、合同主要条款

1、开竣工和交付时间以及交付标准

(1)开竣工和交付时间:2011年9月30日前开工,2013年9月30日前竣工,2014年5月15日前交付使用。甲方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向乙方移交土地,达到场地平整、围墙砌筑、区外临时道路通行、地上地下原有电力等设施迁移的标准;甲方未按上述时间和条件向乙方移交土地的,开竣工和交付时间相应顺延。

(2)交付标准:经相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具有准许交付使用证。

2、委托开发服务费

(1)委托开发服务费以拨付给乙方的建设费用(不含土地投入)为基数,参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执行,由甲方按季度向乙方支付。

(2)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具体按如下标准执行:

单位:万元

工程总概算1000以下1001—50005001—1000010001—5000050001—100000100001—200000200000以上
费率(%)1.51.20.80.50.20.1

3、资金管理

(1)勘察设计费和前期工程费

勘察设计费和前期工程费(甲方自行支付的除外)由乙方提出用款申请,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给乙方,再由乙方向勘察、设计等相关单位支付。

(2)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工程费和装修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装修费用由乙方在当月25日前提出下月用款申请,甲方3个工作日内拨付,再由乙方向施工单位支付。

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费由乙方提出用款申请,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给乙方,再由乙方向有关单位支付。

(3)乙方应当在甲方公租房项目贷款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

4、违约规定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移交土地致使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或未按期向乙方拨付建设资金,造成工期延长,应相应顺延工期和交付时间。甲方未通过乙方,自行决定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等,乙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和标准将项目交付甲方的,每延迟一日支付甲方已投入建设费用0.01%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乙方收取的委托开发服务费总金额的50%。

三、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同的签订,有利于拓展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使公司进一步在保障性住房领域开展业务,同时提升公司的经济效益和承担社会责任水平。公司与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本次合同不属于关联交易。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此合同公司受投资方为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开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公司不参与项目投资,不承担开发风险。在房地产调控的重要阶段,该项目的建设给公司带来新的盈利增长点,同时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给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提供了保障性住房,履行了公司的社会责任。

五、备查文件目录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委托开发合同》,共计七份。

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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