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7 公司简称:誉衡药业 公告编号:2011-045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增减变动(%) |
| 总资产(元) | 2,146,641,313.82 | 2,194,470,048.23 | -2.18%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 2,066,537,078.28 | 2,120,742,457.91 | -2.56% |
| 股本(股) | 280,000,000.00 | 140,000,000.00 | 100.00%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7.38 | 15.15 | -51.29% |
|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增减变动(%) |
| 营业总收入(元) | 92,515,434.60 | 75,589,611.19 | 22.39%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15,794,620.37 | 15,541,874.60 | 1.63%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21,425,876.78 | -8,191,925.01 | -161.55%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0.08 | -0.04 | -100.00%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6 | 0.07 | -14.29%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6 | 0.07 | -14.29%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74% | 5.26% | -4.52%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75% | 4.97% | -4.22% |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朱吉满、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华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赵金宇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 未亲自出席董事姓名 | 未亲自出席董事职务 | 未亲自出席会议原因 | 被委托人姓名 |
| 张磊 | 独立董事 | 出差 | 董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 金额 | 附注(如适用)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100,000.00 | |
| 所得税影响额 | 12,500.00 | |
| 合计 | -87,500.00 | -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17,314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 哈尔滨恒世达昌科技有限公司 | 124,95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YU HE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CORPORATION | 58,8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ORIENTAL KEYSTONE INVESTMENT LIMITED | 25,2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信银行-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4,034,844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国工商银行-华安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2,211,716 | 人民币普通股 |
| 百庚禹丰(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1,05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深 | 1,032,046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 999,964 | 人民币普通股 |
| 戴诗延 | 892,888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国建设银行-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655,630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资产负债情况
(1)应收票据增加152万元,增长506.82%,主要因为本期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增加,且尚未承兑;
(2)应付账款增加879万元,增长69.44%,主要因为采购代理产品、原材料增加;
(3)应付职工薪酬增加30万元,增长67.21%,主要因为本期工资上调所致。
(4)应缴税费减少1,781万元,下降66.72%,主要因为本期支付上年度应交税金所致;
(5)股本增加14,000万元,增长100.00%,因为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14000万元所致;
2、损益情况
(1)营业成本增加1,330万元,增长38.61%,主要因为销售成本率增加所致;
(2)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加94万元,增长3,438.26%,主要因为母公司去年同期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管理费用增加456万元,增长53.89%,主要因为工资、社保费、折旧费用增加所致;
(4)财务费用减少274万元,下降221.45%,主要因为本期无银行贷款、且募集资金形成存款利息所致;
(5)投资收益减少17万元,下降54.57%,主要因为被投资单位处于开办期,费用加大;
(6)所得税费用增加76万元,增长30.49%,主要因为公司子公司哈尔滨吉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尚未复审,暂按25%的税率预缴所得税;
3、现金流量情况
(1)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减少398万元,下降75.58%,主要因为收到客户保证金减少;
(2)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现金增加421万元,增长75.52%,主要因为职工工资及社保费增加;
(3)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下降1,323万元,下降161.55%,主要因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现金减少;
(4)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增加4,824万元,增长3,777.21%,主要因为本期进行了利润分配;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2.1 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2 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3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重大经营性合同 :
1 _2007年日本明治制果株式会社(甲方)与誉衡有限(乙方)签订了《关于在中国哈尔滨誉衡药业有限公司开发注射用头孢米诺0.5g制剂的意向书》。 _公司与日本明治制就注射用头孢米诺0.5g制剂在中国生产所需要的头孢米诺原料正式协议双方仍在协商谈判过程中。
2 _2008年6月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经纬医药与澳诺中国和澳诺青岛在哈尔滨签订了《产品总经销协议》,协议约定,经纬医药取得2008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澳诺中国产品-注册商标为“金辛金丐特”的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的全国总经销权,保证金2,000万元。澳诺中国则以澳诺青岛面积为19,57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和面积为5,160.81平方米的综合厂房抵押给经纬医药。 _正在履行
3 _2008年8月18日,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泛特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合称甲方)与公司下属的经纬医药(乙方)签署了《人神经生长因子注射液产品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共同参与甲方生产的人神经生长因子注射液产品报批,乙方在甲方产品报批工作按协议进度完成后,有权获得人神经因子注射液500AU/2ml、1000AU/2ml的全国独家总经销商的权利;乙方代理期限为十年,自甲方获得生产批件后开始计算。 _正在履行
4 _2008年9月19日,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泛特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合称甲方)与经纬医药(乙方)及自然人邓杰(丙方)签署了《人神经生长因子注射液产品合作补充协议》,约定将原协议中“乙方取得人神经生长因子注射液生产批件后一周内向甲方支付用于人神经生长因子注射液1000AU/2ml的保证金900万元”的内容变更为“乙方在签订本补充协议之日起一周内支付给甲方人神经生长因子注射液1000AU/2ml的保证金1,000万元”。甲乙丙一致同意,任何一方违反原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违约方将赔偿守约方全部经济损失并额外赔偿6,000万元违约金。 _正在履行
5 _2008年12月1日,哈药集团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公司全资子公司经纬医药(乙方)签订了《前列地尔注射液区域代理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授权经纬医药在上海、江苏、吉林等22个省区代理其产品-注册商标为“曼新妥”的前列地尔注射液,代理期限暂定为7年,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合同还约定了相关的协议销售量、销售考核、产品供货价格、结算方式等条款。为保障协议的执行,经纬医药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代理保证金500万元。_经纬医药已向甲方支付了500万元保证金。
2010年5月8日,本合同已由本表第6项合同代替,保证金转为新的保证金
6 _2010年5月8日,公司与哈药集团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前列地尔注射液总代理合同》,公司13个省、市、自治区代理地区向其一次性缴纳代理保证金人民币2,400万该保证金,包含公司2008年12月1日签署总代合同已经支付的500万元保证金。 _公司已支付了2,400万元保证金。
7 _经公司第十五次董事会批准,公司与罗伯特博士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合同标的为洗、烘、灌生产线两套,合同价款182万欧元, 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30%合同价款54.6万欧元作为预付款。该设备购买业务,公司委托黑龙江中经进出口有限公司代理进口。 _履行中
8 _2010年7月25日,公司与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设备订购合同,合同标的为冷冻干燥机及配套自动进出料系统等,合同价款2460万元人民币,截止2010年12月31日已按合同约定支付30%合同价款738万元人民币作为预付款。 _履行中
9 _经公司第十五次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博士包装技术(杭州)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合同标的为西林瓶灌装生产线两条,合同价款2240万人民币,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90%合同价款2016万元人民币作为预付款。 _履行中
技术开发(转让)合同:
1 _2004年6月30日,公司(甲方)与长沙市博亚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注射用福美坦品种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其研制的注射用福美坦申报生产前技术资料独家有偿转让于甲方,并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和泄密,公司需向乙方分三期支付450万元的技术转让费用。 _公司已向乙方支付了351.53 万元技术转让费用。
2 _2008年10月26日,公司与沈阳市山日药物研究所签订了《生产工艺技术转让合同书》,双方约定,沈阳市山日药物研究所向誉衡药业转让单唾液酸四已糖神经节苷脂钠注射剂生产工艺,要求该生产工艺应为符合大生产工艺规范要求的大生产工艺,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公司需向对方分四期支付500万元的技术转让费。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得将该合同技术转让给任何其他第三方,该产品国外市场销售由双方共同开发。 _公司已支付了300万元技术转让费用,目前双方正在准备小试工艺交接。
3 _2009年5月28日,公司(甲方)与陕西西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双方协商约定,乙方已获得中药新药秦龙苦素及注射用秦龙苦素临床批件(批件号码分别为2003L03259和2003L03260),乙方同意将秦龙苦素提取工艺的技术成果转让给甲方;2009年7月15日,甲乙双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在上述2009年5月28日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的基础上,乙方将秦龙苦素及注射用秦龙苦素新药项目的技术成果及与此相关的知识产权独家转让给甲方,使甲方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甲方需向乙方分四期支付5,000万元的技术转让费用。 _公司已支付了2,500万元技术转让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分别核准了将两项相关专利(专利号分别为ZL200410073488.7和ZL03114558.2)的专利权人由陕西西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本公司的申请。
4 _2009年7月1日,公司(甲方)与沈阳禾晶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注射液(三瓶装)技术开发合同》。甲方需向乙方分五期支付450万元的技术开发费。合同另行约定,本项目为化药5类,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需完成非临床研究,所需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负责组织试验并负责完成试验资料整理,本项目临床批件下发后,双方另行签订临床试验及生产批件合作合同。 _公司已按合同支付了180万元技术转让费用。
5 _2010年11月10及2010年12月13日,公司先后同化合物SX004及其衍生药物美迪替尼(以下简称“协议标的”)的实际所有权出让方上海一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薛楚标签订了《关于化合物SX004及其衍生出来的药物美迪替尼实际所有权转让协议》,受让其分别持有标的51%及49%的所有权,标的转让价格分别是3,500万元及3,000万元,第三方王志林为上海一善履行协议提供担保,该次交易总计使用超额募集资金6,500万元。 _按照合同前期支付4500万元,其中实际支付4300万元,代扣个人所得税200万元(截止2011年3月31日,已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60万元,差额部分待下次付款时支付给薛楚彪个人)。
其他合同:
1 _2009年10月10日,公司(受让人)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国土资源局(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位于呼兰区利民开发区沈阳大街西宗地,土地面积为54,594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50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共计9,171,792元。 _公司已缴纳前述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
2 _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签订了《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协议就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涉及的各种问题及保荐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_公司已向国信证券支付6,375万元保荐费用。目前继续履行协议,对公司经营持续督导。
3 _2010年7月23日举行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购买北京分公司及研发中心办公楼议案。公司与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合同,于北京顺义区空港Max企业园区内购买写字楼第E1(1、2)、E2(1、2)总面积为7,408.92平方米的两组房产及28 个车位,作为北京分公司及研发中心办公地。 _目前已支付9,748.81万。
3.2.4 其他
√ 适用 □ 不适用
重大经营性合同 :
1 _2007年日本明治制果株式会社(甲方)与誉衡有限(乙方)签订了《关于在中国哈尔滨誉衡药业有限公司开发注射用头孢米诺0.5g制剂的意向书》。 _公司与日本明治制就注射用头孢米诺0.5g制剂在中国生产所需要的头孢米诺原料正式协议双方仍在协商谈判过程中。
2 _2008年6月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经纬医药与澳诺中国和澳诺青岛在哈尔滨签订了《产品总经销协议》,协议约定,经纬医药取得2008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澳诺中国产品-注册商标为“金辛金丐特”的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的全国总经销权,保证金2,000万元。澳诺中国则以澳诺青岛面积为19,57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和面积为5,160.81平方米的综合厂房抵押给经纬医药。 _正在履行
3 _2008年8月18日,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泛特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合称甲方)与公司下属的经纬医药(乙方)签署了《人神经生长因子注射液产品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共同参与甲方生产的人神经生长因子注射液产品报批,乙方在甲方产品报批工作按协议进度完成后,有权获得人神经因子注射液500AU/2ml、1000AU/2ml的全国独家总经销商的权利;乙方代理期限为十年,自甲方获得生产批件后开始计算。 _正在履行
4 _2008年9月19日,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泛特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合称甲方)与经纬医药(乙方)及自然人邓杰(丙方)签署了《人神经生长因子注射液产品合作补充协议》,约定将原协议中“乙方取得人神经生长因子注射液生产批件后一周内向甲方支付用于人神经生长因子注射液1000AU/2ml的保证金900万元”的内容变更为“乙方在签订本补充协议之日起一周内支付给甲方人神经生长因子注射液1000AU/2ml的保证金1,000万元”。甲乙丙一致同意,任何一方违反原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违约方将赔偿守约方全部经济损失并额外赔偿6,000万元违约金。 _正在履行
5 _2008年12月1日,哈药集团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公司全资子公司经纬医药(乙方)签订了《前列地尔注射液区域代理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授权经纬医药在上海、江苏、吉林等22个省区代理其产品-注册商标为“曼新妥”的前列地尔注射液,代理期限暂定为7年,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合同还约定了相关的协议销售量、销售考核、产品供货价格、结算方式等条款。为保障协议的执行,经纬医药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代理保证金500万元。_经纬医药已向甲方支付了500万元保证金。
2010年5月8日,本合同已由本表第6项合同代替,保证金转为新的保证金
6 _2010年5月8日,公司与哈药集团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前列地尔注射液总代理合同》,公司13个省、市、自治区代理地区向其一次性缴纳代理保证金人民币2,400万该保证金,包含公司2008年12月1日签署总代合同已经支付的500万元保证金。 _公司已支付了2,400万元保证金。
7 _经公司第十五次董事会批准,公司与罗伯特博士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合同标的为洗、烘、灌生产线两套,合同价款182万欧元, 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30%合同价款54.6万欧元作为预付款。该设备购买业务,公司委托黑龙江中经进出口有限公司代理进口。 _履行中
8 _2010年7月25日,公司与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设备订购合同,合同标的为冷冻干燥机及配套自动进出料系统等,合同价款2460万元人民币,截止2010年12月31日已按合同约定支付30%合同价款738万元人民币作为预付款。 _履行中
9 _经公司第十五次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博士包装技术(杭州)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合同标的为西林瓶灌装生产线两条,合同价款2240万人民币,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90%合同价款2016万元人民币作为预付款。 _履行中
技术开发(转让)合同:
1 _2004年6月30日,公司(甲方)与长沙市博亚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注射用福美坦品种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其研制的注射用福美坦申报生产前技术资料独家有偿转让于甲方,并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和泄密,公司需向乙方分三期支付450万元的技术转让费用。 _公司已向乙方支付了351.53 万元技术转让费用。
2 _2008年10月26日,公司与沈阳市山日药物研究所签订了《生产工艺技术转让合同书》,双方约定,沈阳市山日药物研究所向誉衡药业转让单唾液酸四已糖神经节苷脂钠注射剂生产工艺,要求该生产工艺应为符合大生产工艺规范要求的大生产工艺,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公司需向对方分四期支付500万元的技术转让费。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得将该合同技术转让给任何其他第三方,该产品国外市场销售由双方共同开发。 _公司已支付了300万元技术转让费用,目前双方正在准备小试工艺交接。
3 _2009年5月28日,公司(甲方)与陕西西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双方协商约定,乙方已获得中药新药秦龙苦素及注射用秦龙苦素临床批件(批件号码分别为2003L03259和2003L03260),乙方同意将秦龙苦素提取工艺的技术成果转让给甲方;2009年7月15日,甲乙双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在上述2009年5月28日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的基础上,乙方将秦龙苦素及注射用秦龙苦素新药项目的技术成果及与此相关的知识产权独家转让给甲方,使甲方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甲方需向乙方分四期支付5,000万元的技术转让费用。 _公司已支付了2,500万元技术转让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分别核准了将两项相关专利(专利号分别为ZL200410073488.7和ZL03114558.2)的专利权人由陕西西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本公司的申请。
4 _2009年7月1日,公司(甲方)与沈阳禾晶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注射液(三瓶装)技术开发合同》。甲方需向乙方分五期支付450万元的技术开发费。合同另行约定,本项目为化药5类,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需完成非临床研究,所需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负责组织试验并负责完成试验资料整理,本项目临床批件下发后,双方另行签订临床试验及生产批件合作合同。 _公司已按合同支付了180万元技术转让费用。
5 _2010年11月10及2010年12月13日,公司先后同化合物SX004及其衍生药物美迪替尼(以下简称“协议标的”)的实际所有权出让方上海一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薛楚标签订了《关于化合物SX004及其衍生出来的药物美迪替尼实际所有权转让协议》,受让其分别持有标的51%及49%的所有权,标的转让价格分别是3,500万元及3,000万元,第三方王志林为上海一善履行协议提供担保,该次交易总计使用超额募集资金6,500万元。 _按照合同前期支付4500万元,其中实际支付4300万元,代扣个人所得税200万元(截止2011年3月31日,已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60万元,差额部分待下次付款时支付给薛楚彪个人)。
其他合同:
1 _2009年10月10日,公司(受让人)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国土资源局(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位于呼兰区利民开发区沈阳大街西宗地,土地面积为54,594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50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共计9,171,792元。 _公司已缴纳前述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
2 _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签订了《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协议就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涉及的各种问题及保荐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_公司已向国信证券支付6,375万元保荐费用。目前继续履行协议,对公司经营持续督导。
3 _2010年7月23日举行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购买北京分公司及研发中心办公楼议案。公司与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合同,于北京顺义区空港Max企业园区内购买写字楼第E1(1、2)、E2(1、2)总面积为7,408.92平方米的两组房产及28 个车位,作为北京分公司及研发中心办公地。 _目前已支付9,748.81万。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有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以下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承诺事项 | 承诺人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股改承诺 | - | - | - |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 | - | - |
| 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 | - | - |
| 发行时所作承诺 | 恒世达昌、誉衡国际、百庚禹丰、健康科技、朱吉满、白莉惠、王东绪、杨红冰 | 公司发行前股东恒世达昌、誉衡国际以及百庚禹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东健康科技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吉满和白莉惠夫妇、公司副董事长王东绪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恒世达昌和誉衡国际的股份,也不由恒世达昌和誉衡国际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杨红冰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恒世达昌的股份,也不由恒世达昌回购该部分股份。朱吉满先生、白莉惠女士、王东绪先生及杨红冰先生还承诺: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履行中 |
| 其他承诺(含追加承诺) | 恒世达昌以及朱吉满和白莉惠夫妇 | 承诺如果公司2005年度、2006年度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享受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被认定无效,本公司需要补缴税金、滞纳金、罚金或承担其它赔偿责任的,将由恒世达昌以及朱吉满和白莉惠夫妇向本公司予以全额补偿,并承担连带责任;如公司在注射用盐酸吉西他滨侵权诉讼案件中败诉,并因此需要支付任何侵权赔偿金及案件相关费用,恒世达昌将在公司实际支付该等赔偿金及费用之日起30日内对本公司予以全额补偿,如恒世达昌未能全额补偿,将由朱吉满和白莉惠夫妇承担连带补偿责任;如公司及经纬医药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侵权诉讼案件中败诉,并因此需要支付任何侵权赔偿金及案件相关费用,恒世达昌将在公司及经纬医药实际支付该等赔偿金及费用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全额补偿,如恒世达昌未能全额补偿,将由朱吉满和白莉惠夫妇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 履行中 |
3.4 对2011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 2011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幅度小于50% |
| 2011年1-6月净利润同比变动幅度的预计范围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幅度为: | 0.00% | ~~ | 30.00% |
| 2010年1-6月经营业绩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63,023,794.05 |
|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 加强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开拓力度;加强管理,优化费用结构; |
3.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吉满
2011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2437 公司简称:誉衡药业 公告编号:2011-039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4月14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通知》。2011年4月2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凯旋城E座12层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董事6人,独立董事张磊因出差未能现场参加会议,授权委托独立董事董琦代为表决。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朱吉满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及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公司现编制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并定于2011年4月22日于法定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
表决结果:表决票数7票,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报送程序整改措施的议案》;
公司于2011年4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1】第41号),公司未将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及时报送深交所。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8.17条规定,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报送程序整改措施,具体内容请详见2011年4月2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报送程序整改措施公告》。
表决结果:表决票数7票,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2437 公司简称:誉衡药业 公告编号:2011-042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4月14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公司监事,会议于2011年4月2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凯旋城公E座12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白莉惠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并就上述议案发表意见: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保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11年1-3月的财务及经营状况。
表决结果:表决票 3 票,赞成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特此公告。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