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04月08日上午09:3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0号中国有色大厦6层61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受董事长罗涛先生的委托董事武翔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8人,代表股份263,263,3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21%(公司总股本638,880,000股)。
2.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记名投票表决了下列议案:
1、逐项审议《关于换届选举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1.1 关于选举罗涛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同意股份263,263,352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2 关于选举张克利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同意股份263,263,352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3 关于选举武翔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同意股份263,263,352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4 关于选举王宏前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同意股份263,263,352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5 关于选举韩又鸿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同意股份263,263,352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6 关于选举聂军祥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同意股份263,263,352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7 关于选举王恭敏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同意股份263,263,352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8 关于选举冯根福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同意股份263,263,352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9 关于选举杨有红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同意股份263,263,352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逐项审议《关于换届选举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2.1 关于选举刘文君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同意股份263,263,352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2 关于选举谢哲华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同意股份263,263,352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舒建仁、藏克兰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1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