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3月29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副董事长王晶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4名,代表股份 189,582,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5%。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拟增加经营范围,本次新增部分的经营范围为:机电工程设计及安装;消防等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器材及相关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销售。
为此,公司章程关于经营范围的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具体如下:
原章程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税控收款机的制造、销售、租赁,对电子产品行业的投资,电子计算机技术服务及信息服务;公路计算机收费、监控、系统设计、咨询及安装调试;对外贸易;手机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通讯产品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税控收款机的制造、销售、租赁,对电子产品行业的投资,电子计算机技术服务及信息服务;公路计算机收费、监控、系统设计、咨询及安装调试;对外贸易;手机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通讯产品咨询服务;机电工程设计及安装;消防等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器材及相关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1、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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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决结果: 通过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会议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敏、陈伟
3、结论性意见: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敏、陈伟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业务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