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情况
2010年8月5日,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与衡水市人民政府签署了《衡水市滏阳河市区段景观工程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就衡水市滏阳河、吴公河市区段景观工程项目达成协议。工程总面积约153.8万平方米,预计景观绿化设计施工总费用约为4.46亿元。协议内容详见2010年8月6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协议进展情况
近日,经招投标,公司与衡水市水利建筑工程处签署了合作协议项下《衡水市滏阳河一期景观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工程名称:衡水市滏阳河一期景观改造工程;
2、合同金额:48,963,847元;
3、计划工期:111日历天;
4、价款支付:建设期按工程进度的50%拨付工程款。每一单项或分段工程完工并验收后一年内拨付至70%,第二年内拨付至90%,第三年付清剩余工程款。
5、工程质量:合格;
6、缺陷责任期:土建工程及水电工程为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1年,绿化工程为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2年。
三、风险提示
1、上述合同为本公司与衡水市人民政府所签合作协议项下“滏阳河两岸景观工程”中的一期工程,合作协议项下其他建设内容的招投标时间、金额、工期以及公司能否中标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对协议的落实情况履行公告义务;
2、本合同的应收账款周期较长,尽管协议双方明确了违约责任,但仍存在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
3、本合同最终结算金额以竣工决算为准,可能会与合同金额产生不一致的情况。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