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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3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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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下放
本报记者 蔡宗琦

 □本报记者 蔡宗琦

 

 国家发改委18日通知,下放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通知指出,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上述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发改委核准。

 对于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文件要求,不分限额,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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