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3月18日上午9时
2、召开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86号公司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芝旭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97,925,9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0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审议并表决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97,925,944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票反对,0票弃权。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黄鹏
3、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