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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3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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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一年三月

 重要提示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1年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 270号)核准募集。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作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因特殊的组合保险策略在资产配置中将会有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随股票市场的变化而上下波动。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存在着仅能收回本金的可能性。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权衡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本基金主要适合注重本金安全的低风险投资者和部分参与股票市场的稳健投资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为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保障保本金额安全的保证,并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仍然存在因不可抗力等极端情况造成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者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保证人已签署《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一、绪 言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6.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7.《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8.《销售办法》: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9.《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1.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2.招募说明书:指《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相关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13.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发售公告:指《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19.保证人: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20.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1.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2.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0.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1.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32.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3.保本周期:基金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如果在《基金合同》中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34.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5.持有到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基金份额的行为

 36.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37.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过渡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起(不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9.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0.折算日: 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1.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2.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补足该差额,并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该赎回或转换出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43.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对应的投资金额,即投资净认购款、认购费用以及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之和,如果在《基金合同》中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44.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在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并且一直持有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5.保本差额: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

 46.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7.保证:指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8.日/天:指公历日

 49.月:指公历月

 5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1.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52.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5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4.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5.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6.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8.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5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60.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61.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6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3.转换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4.转换出: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行为

 6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证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7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73.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6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6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总经理:单宇

 成立日期:2004年6月11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编号:A03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7042263

 联系人:吕日

 电话: 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出资金额(人民币)占总股本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600万元46%
中辉国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800万元18%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800万元18%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1800万元18%
合 计10,000万元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本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研究部、基金管理部、交易部、市场部、专户管理部、信息技术部、登记清算部、金融工程部、监察稽核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十二个职能部门和上海分公司;本公司设督察长,领导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杨树财先生,董事长,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吉林省高级职称评委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委员会执行委员。历任广西北海吉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吉林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副董事长。

 安红军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南方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上海业务处处长、南方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天同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总监,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齐伟丽女士,董事,会计师。历任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司工程师,中软总公司多维公司会计师,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财务部长,中辉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新疆中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中辉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副总经理。

 邱建武先生,董事,高级工程师。历任廊坊市轴瓦厂团支部书记,河北省粮油工业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河北省粮油集团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河北省粮食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河北省商贸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河北省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兴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研究员。历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职员、研究所所长、宏观处处长、产业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书记。

 单宇先生,董事,大学本科。15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历,历任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管理总部证券投资管理部经理,吉林省宝路达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副总经理、监事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矫艾辛女士,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国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经理、营业部、贸易部及外联副行长,纽约分行营业部经理,伦敦分行营业部、贸易部、人事行政部助理总经理、信贷审批委员会委员,英国Aveling Barford重型卡车制造厂业务拓展(亚洲)董事,香港怡和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业务拓展经理、高级顾问;现任香港捷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关系及特殊项目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金硕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总务办公室副主任、副教授、教授,长春税务学院党委书记、院长,长春市政协委员,吉林省政协委员、文教卫生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吉林财经大学党委书记。

 关雪凌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东欧中亚研究所副所长、所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俄罗斯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欧亚社会发展研究所特约高级研究员、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常务理事。

 (二)监事会成员

 何俊岩先生,监事长,会计学学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财务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受托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本公司监事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李绍科先生,监事,大专,高级经济师。历任北京新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联合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北京莱富建设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北京绿城投资有限公司总经济师;现任中辉国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杨晓燕女士,监事,哲学硕士,金融学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16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

 (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单宇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王兴宇先生,副总经理,美国宾西法尼亚印第安那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国依阿华大学法律学硕士;具有5年基金从业经历和5年保险从业经历,曾任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宣传公关及法律部经理、董事会秘书,先后任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9月加盟本公司。

 吕日先生,督察长。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担任吉林省证券公司长春北国之春营业部副经理、延吉证券营业部副经理、营业机构管理部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营销交易管理总部总经理。2008年11月加盟本公司。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岗先生: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9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健桥证券股份公司行业公司部经理,天治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天治财富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3月-2007年4月),投资副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监助理、副总监。2010年4月加盟本公司,现任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研究部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杨林耘女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硕士。17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在中外合资武汉融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首席交易员和高级分析师,在泰康人寿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任高级项目经理,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任融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交易部总经理助理、证券业务部高级投资经理。2008年11月加盟本公司,现任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单宇先生: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庞飒先生: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浙江大学生命科学院理学硕士学历,10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行业分析师,富国基金行业分析师,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投资部副总监、高级研究员、研究主管、基金经理。2010年5月加盟本公司。

 张岗先生:研究部经理,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本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简历请参见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于鑫先生:基金管理部经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MBA,CFA,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世纪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05年加盟本公司,曾任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骥先生:首席策略分析师,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2007年9月加盟本公司,曾任研究部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保本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差额,则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要求保证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约定期限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

 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

 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

 位和业务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

 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

 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 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及内部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对公司固有资产和基金资产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合规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规及内部控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金融工程部、监察稽核部;

 ①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理工作。

 ②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市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③金融工程部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基金投资的绩效和风险进行数量化评估,形成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和风险控制评价。

 ④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和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 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制

 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保

 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邮储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成立时间: 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韩笑微

 联系电话:010-665998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徐进,托管业务部总经理,11年金融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兑业务部、代理业务部,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3月6日正式成立,是在改革邮政储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组建的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继原国家邮政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营的邮政金融业务及因此而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并将继续从事原经营范围和业务许可文件批准/核准的业务。邮政储蓄自1986年恢复开办以来,现已建成覆盖全国城乡网点面最广、交易额最多的个人金融服务网络:拥有储蓄营业网点3.7万个,汇兑营业网点4.5万个,国际汇款营业网点2万个。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改革步骤,在现有的经营管理组织架构基础上,引入现代商业银行的管理理念,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管理体系,在北京设立总行,按行政区划建立省级分行,省级以下机构,根据各省不同的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精简的分支机构。目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市场、会计核算、资金清算、交易监管、内控制度等6个部门。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内控制度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6层

 联系人:邹楠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二、代销机构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联系人:何奕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 钢

 联系人:宋亚萍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15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五)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六)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潘凯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

 网址:www.nesc.cn

 (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网址:www.ecitic.com

 (八)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九)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十)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十一)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3楼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十二)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十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十四)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丁思聪

 电话:0571-85112510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十五)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0551-2207938

 传真:0551-220796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十六)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026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十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十八)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axzq.com.cn

 (十九)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027-85808318

 网址:www.95579.com

 (二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二十一)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tsc.com.cn

 (二十二)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路3号济南商业银行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傅咏梅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二十三)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287211

 传真:0451-822692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二十四)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338

 传真:010-88085344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二十五)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三、注册登记机构: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电话:010-66295872

 传真:010-66578680

 联系人:王广辉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电话:010-66575888

 传真: 010-65232181

 联系人:徐建军

 经办律师:徐建军 李晓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电话:010-68015062

 传真:010-68018480

 联系人:朱锦梅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魏星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2月23日证监许可[2011] 270号文批准。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保本周期

 三年。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六、基金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1年3月15日至2011年4月11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募集规模

 本基金首次募集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证合同》的相关约定设定募集规模上限为人民币33亿元(不包括募集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募集期内超过募集上限时采取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发售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后,如果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授信额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十一、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二、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投资者在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四)认购确认: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三、认购费用

 (一)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前端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1.0%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0.8%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每笔1,000.00元

 

 (二)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0%,且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 (1+1.0%)@1.0%=990.09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990.10=99,009.91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 = 99,059.91份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内开始办理,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决定并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根据对市场及可投资品种的判断,基金管理人保留不接受新申购资金的权利。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后进先出”原则,即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申购、赎回的情况,按照基金认购或申购时间的倒序确定保本期间的赎回份额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全部扣减完毕申购所获基金份额之前,不扣减认购所得基金份额,并计算持有剩余认购份额所对应的保本金额

 (四)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五)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到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 每次定期定额最低申购金

 额为100.00元,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渠道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1.2%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1.0%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每笔1,000.00元

 

 (二)赎回费用

 (下转A27版)

 (上接A25版)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如下: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

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五)转型后“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1+1.2%)@1.2%=1,185.77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元

申购份额=98,814.23/1.12=88226.99份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2.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5×2.0%=2,10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1.05-2,100=102,900元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四)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一)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三)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保本周期到期前6个月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认为有必要暂停申购;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一)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四)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五)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出业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三)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若本基金在保本周期结束后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授信额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的,按其在折算日折算后的并且一直持有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确认为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于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十三、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销售机构转入另一个销售机构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对应的投资金额,即投资净认购款、认购费用以及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之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保本案例

假设投资者甲在认购期以10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的基金份额为99,059.90份(认购份额计算方法见“基金的募集”);假定投资者甲持有到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为0.92元/份,期间本基金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为0.05元/基金份额,则:

投资者甲的保本金额=100,050.00元(含利息);

投资者甲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0.92+0.05)×99,059.90=96,088.10元,差额为100,050.00-96,088.10=3,961.90。

保本周期到期日,投资者甲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小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三、基金保本周期

三年。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五、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进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四)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的;

(五)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但保证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六)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七)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修改除外。

(八)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十、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保本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有关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邮编:100808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成立日期:2006年11月

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注册资金: 人民币 玖佰零肆亿 叁仟肆佰捌拾肆万元

经营方式:邮政传递、开发、销售、咨询服务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国内、国际邮件寄递业务;邮政汇兑业务;依法经营邮政储蓄业务;机要通信业务和义务兵通信业务;邮票发行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各类邮政代理业务;报刊等出版物发行业务;邮政物流、电子邮件等新兴业务;邮政软件开发;邮政工程规划及邮政器材销售;邮政编码信息和经济技术业务开发、咨询与服务;农业生产资料、日用品的销售。

其他:历史沿革(简介)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组建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依法经营邮政专营业务,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受政府委托提供邮政特殊服务,对竞争性邮政业务实行商业化运营。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为国务院授权投资机构,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义务。财政部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邮政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政府依法监管、企业独立自主经营的邮政新体制下,将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发展成为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管理科学、服务优良、拥有著名品牌、主业突出、具有国际和国内竞争实力的现代企业集团。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营的主要业务:国内和国际邮件寄递业务;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业务;邮票发行业务;邮政汇兑业务;机要通信业务;邮政金融业务;邮政速递业务;邮政物流业务;电子商务业务;各类邮政代理业务;国家规定开办的其他业务。

二、截至2010年11月底,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未对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担保,无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三、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921.6亿元,其为包括本基金在内的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超过担保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十倍。2010年9月末,保证人总资产3.3万亿元,净资产1090.9亿元。

四、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签订关于本基金的《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五、保本周期内,除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情形,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与保证人和任何其他人协商更换保证人。如果保证人出现了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形,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保证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持有人大会根据本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就更换保证人、变更基金类别、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进行表决。

六、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保证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的程序如下:

1.提名

新任保证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保证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①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保证人的资质和条件;②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保证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保证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保证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保证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6.交接

原保证人职责终止的,原保证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在新任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七、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可用于偿付的资金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如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赔付全部差额,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载明需保证人代偿金额的书面通知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保证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将需代偿的金额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保证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八、除本部分第五款所指的“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以及《基金合同》、《保证合同》中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保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当发生以下情形时,保证人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进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的;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但保证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九、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则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资产净值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按下列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度支付。

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为:本基金前一日确认的自保本周期开始认购并一直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0.002×1/当年日历天数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在保本周期到期时,为保本周期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金额安全保证的基础上,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债券、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和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CPPI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两类,并动态调整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从而达到防御下跌、实现增值的目的。其中,保本资产指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类金融工具)、货币市场工具;收益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运用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策略,基于对风险的准确度量与控制,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实现“保障保本金额的安全、力争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投资目标。

四、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运用CPPI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来动态分配基金资产在收益资产和保本资产上的投资比例。

在保本资产投资方面,以追求本金安全为目的。即通过持有相当数量的剩余期限小于或等于保本周期的债券等低风险固定收益类证券,并规避利率、再投资等风险,以确保保本资产的稳定收益。

在收益资产投资方面,以追求收益为目的。即采用积极投资方式,把握市场时机、挖掘市场热点,精选个股,获取稳定的资本增值。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1.CPPI组合保险机制

CPPI组合保险机制的核心思想是将本金投入到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通过投资保本资产实现保本目标,投资收益资产谋求本金的增值,如图11-1所示。

其中,保本资产主要投资于到期日与保本周期到期日相当的国债、企业债与金融债等低风险资产,确保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基金资产实现本金安全的目标;而收益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较高风险类资产以博取更高的收益。

图11-1 CPPI策略下的本金保障

为了尽可能地分享股票等高风险投资品种在价格上涨时所带来的收益,资产管理人在运用CPPI策略进行资产管理时,通常会根据对证券市场的判断,放大收益资产的投资额度,如下列公式所描述:

2.基于CPPI机制的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CPPI机制,按如下三个步骤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第一,根据基金资产的期末最低要保额度和合理的贴现率计算基金资产的当前最低要保额度;

第二,计算基金资产总净值超过当前最低要保额度的数值,该数值即为安全垫;

第三,将安全垫放大一定的倍数(风险乘数),将相当于该数额的资金投资于收益资产以博取高于最低要保额度的收益,其余资产投资于保本资产。

即,在保本周期内任一时间t(t>0),可投资于收益资产的额度为:

CPPI的核心思想就是充分利用安全垫来进行操作,也就是随着安全垫的增厚,增加对收益资产的投资;随着安全垫的变薄,减少对收益资产的投资。风险乘数M的高低决定着CPPI机制下,基金对收益资产的参与程度。

3.风险乘数的确定和调整

为了能够更有效地运用CPPI组合保险机制,灵活地将基金资产分配于收益资产和保本资产两个市场中,使其能够充分分享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在不同时期的投资机会,并确保在证券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时,依然有机会实现保本增值的目标,本基金将保持风险乘数M处于一个合理的区间。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基于中国经济运行周期的变动,根据自身对于市场利率、通货膨胀、货币供应、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等指标的深入研究分析,判断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预期风险收益变化趋势,分析各类别资产价格因各种原因对长期均衡价值的偏离,并参照定期出具的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数量分析研究成果,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乘数M进行适当调整,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控制风险乘数M的大小,动态调整本基金在收益资产和保本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并实时跟踪风险乘数M的变化,严格控制大类资产配置风险。

4.举例说明

假设本基金初始募集份额为30亿份,保本金额为30亿元,基金成立日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3.85%。由于CPPI保险机制对于初始投资策略非常敏感,如果在保本期初始阶段就遭到了较大损失,则以后的操作空间和获利空间都会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所以假设本基金在保本期初的投资更多偏向谨慎,风险乘数为M=1.5,其期初的资产配置为:

上述所说的关于风险乘数的设定只是一种假设的方式,在本基金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行情,对后市的判断,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基金的安全垫大小,投委会的决议等因素,灵活动态的调整风险乘数的大小,力求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首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周期的基础上,充分挖掘和把握行业轮动中带来的超额投资机会;其次,在对行业中相关上市公司价值发现的过程中,本着风险控制第一的原则通过优选具有低风险性、较好的中期成长性和流动性、以及当前估值相对合理、公司治理完善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收益资产的增值。

1.行业配置(行业轮动资产配置模型)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等多因素的分析和预测,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判断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据此挑选出具有良好景气和发展潜力的行业。

从行业角度看,不同行业的周期性特征、盈利增长、对宏观经济变动的敏感性、随宏观经济波动的时间先后都可能有差别,行业内竞争程度、行业间上下游产业链的关系等也不尽相同。某些行业可能因市场偏好而被高估,另外一些行业则可能因为被市场遗忘而低估。通常行业高估之后会弱于市场,行业低估之后会强于市场。在市场上涨时,因为信息不完全和有限理性,投资者行业偏好可能有先后次序,表现为某些行业在一定时期跑赢市场,之后跑输市场;另外一些前期跑输市场的行业则跑赢市场。行业轮动模型就是结合宏观经济周期,根据行业的周期性特征和上下游产业链关系、行业集中度及竞争程度、国家行业产业政策等因素,分析行业未来盈利景气状况,再把行业景气与行业估值、投资者气氛等因素结合起来,建立逻辑关系,分析预测股票市场下一阶段行业相对表现。

行业轮动配置模型由行业景气模型、行业相对估值模型、行业配置模型三个子模型构成。决策分析时按以下顺序运用行业轮动配置模型:

①基于宏观经济增长和行业间景气传递的行业景气预测模型;

②建立行业股价变动与行业相对估值(PB或PE)、行业预期相对增长的关系模型;

③结合行业未来盈利增长评估行业预期估值差、行业相对预期估值差、行业相对盈利增长,并判断市场相对涨跌;

④评估市场情绪导致的行业估值“泡沫”,确定资产组合的行业配置比例,根据行业配置比例建立投资组合或调整投资组合行业比例。

股票资产的行业配置是根据各行业业绩变动以及未来预期、行业估值等信息,利用行业轮动配置模型综合分析判断未来不同行业的股价变动趋势,确定各行业的资产配置比例。

2.个股选择 (多元选股模型)

根据本基金基于对风险的准确度量与控制,实现保障保本金额安全、力争资产稳定增值的投资理念,在个股选择上,结合定量与定性两方面对个股的选择进行把握。首先将根据风险性、中期成长性、流动性、盈利能力以及当前估值等多个指标进行多元定量分析,进行个股初选,然后再通过定性分析从中挑选出具有行业内竞争优势、治理结构完善和中长期盈利能力稳定的上市公司,并将这类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重点投资对象,择时投资。

第一步:定量分析,构建备选股票池

对个股的定量分析将依靠上市公司公开的财务信息,根据每季度上市公司公布的财务数据,按风险性指标、成长性指标、流动性指标等多个方面分别进行考核筛选,并将各项指标分别进行打分、排序,然后将排名靠前的股票纳入到初选库。具体考察指标如下:

①风险性指标:个股BETA值、波动率等;

②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息税折旧前利润(EBITDA)增长率、PEG等;

③流动性指标:流动市值、日均成交额、日均换手率等;

④盈利指标:净资产收益率(ROE)、投资资本回报率(ROIC)等;

⑤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销率(P/S)、市净率(P/B)等。

同时,考虑某些行业的不同特性,将有针对性地对个别行业侧重不同基本面指标分别进行排序。

第二步:定性分析,构建核心股票池

在备选股票池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案头分析、公司实地调研等方式,分别从企业所处的产业发展特征、企业自身的竞争优势以及企业的内在治理结构等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选择具备长期竞争优势、稳定增长的个股,纳入核心股票组合;并结合行业轮动配置策略、组合风险特征分析等辅助手段进行适当调整,进而确定个股投资比例。

①产业发展特征

产业发展特征决定产业内所有企业的发展和盈利能力。本基金将基于全球视野,遵循从全球到国内的分析思路,从全球产业周期运行的大环境分析企业所处产业的发展特征,再结合对国内宏观经济、产业环境、产业政策等经济环境的分析,判断产业发展的特征以及企业长期发展的前景。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迈克尔·波特的产业竞争理论,从现有竞争对手威胁、潜在进入者威胁、替代产品威胁、供应商议价能力以及买方议价能力等五个角度对企业所处的产业竞争结构进行分析,从而判断企业未来的盈利水平以及潜在有效的竞争战略。

②企业竞争优势

本基金认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通过成本或差异化等战略获得优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而这种竞争优势能够为公司带来超越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或者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回报率。竞争优势的评估标准主要考察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拥有清晰的企业发展战略、是否拥有规模优势、技术优势等等。

本基金认为,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通常会成为同行业中的成本领导者或者产品/服务差异化的提供者,享有比同行业中其它企业更好的利润水平,具备可持续的成长能力,能较好的分享到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成果。因而在市场表现中,能够为投资者带来较好的回报,这类企业将是本基金投资的重点对象。

③治理结构完善

完善的治理结构,不仅能够促使企业完善自身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提高企业对市场变化的反应能力和决策执行效率,提高企业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完善信息披露的制度、增加股息收益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治理机制的评估主要考察公司的激励机制、监督机制等等。

3.新股申购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申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三)债券(非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债券投资时,将主要根据对未来利率调整的预期,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并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为防范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再投资风险等,本基金将通过持有相当数量剩余期限小于或者等于本基金保本周期(三年)的债券并持有到期,以确保债券资产的稳定收益。另外,在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适量持有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

1. 久期调整策略

久期调整策略是债券型基金采用的最基本的策略,主要通过对组合久期的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其中,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基金将加强对企业债、资产抵押债券等新品种的投资,主要通过信用风险的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4. 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场利差等。金融债与国债的利差由税收因素形成,利差的大小主要受市场资金供给充裕程度决定,资金供给越充分上述利差将越小。交易所与银行间的联动性随着市场改革势必渐渐加强,两市之间的利差能够提供一些增值机会。

5. 信用投资策略

企业债与国债的利差曲线理论上受经济波动与企业生命周期影响,相同资信等级的公司债在利差期限结构上服从凸性回归均衡的规律。内外部评级的差别与信用等级的变动会造成相对利差的波动,另外在经济上升或下降的周期中企业债利差将缩小或扩大。管理人可以通过对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策略。

6. 骑乘策略

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骑乘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则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

7. 回购放大策略

回购放大是一种杠杆投资策略,通过质押组合中的持仓债券进行正回购,将融得资金购买债券,获取回购利率和债券利率的利差,取得高于资产规模所能支撑的收益率。回购放大可以通过数次层层迭代,放大的倍数取决于对回购利率的判断与把握。影响回购放大策略的关键因素有两个,一是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时,放大策略才能取得正的回报;其次,当放大倍数超过1时,应确保现金流的前后衔接,使得放大策略可以持续进行。

(四)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债券,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下转股、回售的权利,因此其理论价值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转换债券内含选择权的价值。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主要目标是降低基金净值的下行风险。

1. 积极管理策略

可转换债券内含选择权定价是决定可转换债券投资价值的关键因素。本基金将采取积极管理策略,重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估值水平偏低或合理的转债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

2. 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目前,可转换债券均采取定价发行,对于那些发行条款优惠、期权价值较高、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换债券,因供求不平衡,会产生较大的一、二级市场价差。因此,为增加组合收益,本基金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参与可转换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定收益。

(五)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一) 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基金管理人整体的研究平台,包括宏观、策略、个股、个券、定量研究等。通过自上而下对全球宏观形势、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分析,以及自下而上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行业发展趋势、市场估值水平等各方面的判断,对债券类属和股票行业的配置提出投资意见。

(二)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部对宏观经济指标和政策的分析研究成果,在本基金规定的各类资产风险敞口的限制范围内,制定战略资产配置决议;基金经理在战略资产配置决议的基础上,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基本走势的判断,以及保本资产的无风险收益率、保本周期剩余运作时间,确定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的投资比例。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情况和相关投资策略进行审核评估,确保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实现其投资目标。

(三)组合构建

在确定了大类资产的投资配置比例后,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交易执行

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配置、个券投资比例以及个股投资比例等。

(五)风险与绩效评估

金融工程部风险绩效评估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六)组合监控与调整

公司相关部门将实时监控本基金的投资是否符合监管机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一旦某风险指标接近或超过风险限额,将对基金经理发出调整警告和责令其调整。基金经理将根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本基金的风险与绩效评估报告,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作出调整。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的信用级别不低于BBB级,本基金持有债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全部卖出;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力争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保障保本金额的安全。在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环境下,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本基金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帮助投资者界定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反映投资目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的基金产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三)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转型后“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理念、策略等

(一)投资目标

力争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适度平衡配置下,有效控制投资组合的风险,追求长期资本增值和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类金融工具)、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和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40%-8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20%-6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通过挖掘具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成果;通过投资优质债券,获取稳定的投资回报。同时动态把握大类资产的适度配置,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四)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相对成长指数收益率×5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5%

沪深300风格指数系列采用七个因子来衡量样本公司的成长和价值特征。其中衡量成长特征的因子有:过去3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过去3年净利润增长率和内部增长率;衡量价值特征的因子有:股息收益率、每股净资产与价格比率、每股净现金流与价格比率、每股收益与价格比率。沪深300相对成长指数以沪深300指数样本股为样本空间,样本股的市值按照一定的成长风格权重分配到相对成长指数中。该指数侧重成长性因子,进一步刻画了沪深300指数样本股的成长性,正体现了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通过挖掘具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成果”的投资理念,所以本基金选择沪深300相对成长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相关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风险适中品种。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通过把握和判断行业发展趋势及行业景气程度变化,挖掘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结合定量筛选与定性分析,精选个股,以谋求超额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从国际化视野审视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并根据宏观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进行战略资产配置(SAA);同时结合政策方向和市场情绪等指标,适时调整,进行灵活的战术资产配置(TAA)。

具体而言,首先利用经济周期理论,在长期跟踪、研究分析各项宏观经济指标如工业增加值、CPI、PPI、、货币供应量及利率等的基础上,对宏观经济的经济周期进行全局性的预测,判断经济周期的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和目前所处阶段,并充分借鉴美林公司的投资时钟理论,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不同类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同时密切关注政策方向和市场情绪等指标,并结合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及时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股票配置策略

(1)行业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在不同阶段运行规律的深入研究发现,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背后蕴含了不同行业对GDP增长贡献率的巨大差异,也就是说,不同的行业因为受宏观经济周期、行业自身生命周期以及相关结构性因素的影响在不同时期表现往往具有明显差异。因此,通过对不同行业自身运行规律的的深入分析,把握投资节奏,可获得超额的收益。

本基金行业配置在资产配置的基础上,遵循自上而下方式。具体方法是:基于全球视野下的产业周期的分析和判断本基金着眼于全球视野,遵循从全球到国内的分析思路,从对全球产业周期运行的大环境分析作为行业研究的出发点,再结合对国内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货币金融政策等经济环境的分析,从而判别国内各行业产业链传导的内在机制,并从中找出处于景气中的行业。在行业把握上,本基金进一步通过从宏观到行业再到行业内部的思路进行深入挖掘。

①行业生命周期的分析

对每一个行业,分析其所处生命周期阶段。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处于成长期的行业,对这些行业给予相对较高估值;而对处于初始期的行业保持谨慎。某些行业虽然从大类行业看属于衰退性行业,但其中某些细分行业仍然处于成长期,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或较强的盈利能力,本基金将对这些细分行业的公司进行投资。对于国家扶持和经济转型中产生的行业成长机会也予以重点关注。

②行业竞争结构的分析

本基金重点通过迈克尔?波特的竞争理论考察各行业的竞争结构:(a)新进入者的威胁;(b)供应商的议价能力;(c)行业内部的竞争现状;(d)替代品的威胁;(e)购买者的议价能力等。本基金重点投资那些拥有特定垄断资源或具有不可替代性技术或资源优势,具有较高进入壁垒或者具有较强定价能力,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行业。

③行业轮动规律的分析

通过市场及各个行业的相对和绝对估值水平PE、PB 等数据的横向、纵向分析,进行估值比较,并跟踪各行业的资金流向、机构持仓特征等判断行业吸引力,动态把握行业板块轮换蕴涵的投资机会。

(2)个股选择

根据本基金的“通过挖掘具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成果”的投资理念,在个股选择上,通过构建三级筛选模型来动态建立和维护精选股票池,通过层层筛选,以公司持续、健康的成长性为关注重点,同时将风险管理意识贯穿于投资全过程,对投资标的进行持续严格的跟踪和评估。具体如下图所示。

图11-2 股票三级筛选模型流程图

第一步、建立初级股票池,剔除明显不具备投资价值的个股

本基金管理人首先对A股市场中的所有股票进行初选剔除,以过滤掉明显不具备投资价值的股票,建立初选股票池,从而缩小研究范围,提高工作效率。剔除的股票包括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管理人制度明确禁止投资的股票、ST和*ST股票、筹码集中度高且流动性差的股票、涉及重大案件和诉讼的股票等等。

第二步、构建优选股票池,重点关注个股持续的成长能力

在初级股票池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本基金管理人自主研发的多元量化选股模型,综合选择历史与未来预测两大类数据进入模型筛选程序,力求甄选出具有持续成长能力并相对估值较低,具备一定投资价值的个股,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

①历史数据的定量分析。主要选择从三方面历史数据进行定量分析,包括成长性指标、盈利指标和估值指标。模型中成长性指标主要有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率、最近三年净利润的增长率和内部增长率。考虑到构建优选股票池的主要目的就是筛选出具有成长潜力的个股,因此赋予成长性指标整体40%的权重;在考虑公司成长性指标的同时,也充分认识到良好的盈利能力是公司高成长的源泉和动力,只有具备出色盈利能力的公司才具备了持续高成长所需的真实业绩的支撑,因此,选择最近三年净资产收益率、最近三年平均投资资本回报率等指标综合反映出公司盈利能力,并在模型中赋予20%的权重;第三,估值指标,本基金选取了市盈率、市净率和市盈增长比率三个指标来考察公司的股价是否被低估,进而来判断具备成长性的个股是否也具有投资的价值,估值指标整体在模型中被赋予20%的权重。

②预测数据的定量分析。在该模型中,主要考察了预期公司未来成长性的指标,如预期主营收入增长率、预期净资产收益率、预期市盈率。用以补偿单纯使用以往历史数据无法全面反映公司成长性的不足,例如业绩刚刚开始出现明显提升的公司,在历史数据的筛选中就不会有很好的表现,但可能恰恰是具备未来巨大成长潜力的公司。预测数据整体在模型中被赋予20%的权重。

第三步、确定精选股票池,结合定性分析综合判断投资价值

①定性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机构投资者的研究优势,通过基金经理自身的具体分析和持续跟踪,并结合本基金管理人研究员的实地调研结论,定性分析优选股票池中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盈利模式和公司治理情况等。具体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

A、是否拥有成熟、实用的商业模式,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B、是否拥有独特的资源,如特许权、专有技术、品牌、网络等;

C、是否主营业务竞争力突出,具备通过内生增长或低成本外延扩张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素质与综合潜力;

D、是否注重创新,并通过创新引导、创造新的市场需求;

E、是否企业经营稳定、理性,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注重股东利益保护;

F、是否财务稳健、现金流充足。

②动态调整 对于一类较特殊的股票,虽然没有表现出良好的成长性或盈利能力但由于内外部环境将要或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目前阶段还没有得到资本市场的普遍关注,因此,各项预期指标也没有明显改善,但基金经理通过上市公司的实地调研和系统的研究分析判断该类股票在未来会有较好的表现,可获得超额收益,则可将此类股票动态纳入成长股票池,作为成长股票池的补充部分。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A、由于国内外社会、经济、政治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企业业绩出现突发性增长,例如SARS和H1N1等流行性疾病的爆发可能会导致有关疫苗生产企业业绩突发性增长;

B、由于地区或产业扶持政策的推出,企业业绩将出现突发性增长;

C、由于并购、重组、资产注入等因素,企业业绩出现突发性增长;

3、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包括对央行的货币政策、国家财政政策的研究,以及对全球宏观经济的经济增长、通胀、利率的变动分析,预测未来国内市场利率走势可能的变化。结合基金的未来现金流,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原则上,预期未来利率上升,可以通过缩短目标久期规避利率风险;相反,预期未来利率下降,则延长目标久期来获取债券价格上涨的超额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主要包括子弹式策略、哑铃式策略和梯式策略),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其中,子弹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哑铃式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两端;而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期期限进行均匀分布。

(3)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利差等。如果预计利差将缩小,可以卖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或通过买断式回购卖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买入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反之亦然。

(4)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综合分析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状况、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后,结合具体发行契约,对债券进行内部信用评级。内外部评级的差别与经济周期的变化、信用等级的升降都会造成利差的改变。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策略。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的相对安全、收益固定的优势,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风险并提高收益水平。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换债券的内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期权价值的大小、基础股票的质地和成长性、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充分发掘投资价值,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深入分析标的资产价格及其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寻求其合理定价水平。全面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七)投资管理流程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基金管理人整体的研究平台,包括宏观、策略、个股、个券、定量研究等。通过自上而下对全球宏观形势、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分析,以及自下而上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行业发展趋势、市场估值水平等各方面的判断,对债券类属和股票行业的配置提出投资意见。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部对宏观经济指标和政策的分析研究成果,在本基金规定的各类资产风险敞口的限制范围内,制定战略资产配置决议;基金经理在战略资产配置决议的基础上,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基本走势的判断,确定各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情况和相关投资策略进行审核评估,确保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

3、组合构建

在确定了大类资产的投资配置比例后,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执行

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配置、个券投资比例以及个股投资比例等。

5、风险与绩效评估

金融工程部风险绩效评估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相关部门将实时监控本基金的投资是否符合监管机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一旦某风险指标接近或超过风险限额,将对基金经理发出调整警告和责令其调整。基金经理将根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本基金的风险与绩效评估报告,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作出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9)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不受上述限制。

(九)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十)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用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最高均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届时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和权证保证金账户,专门用于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净值,为投资者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交易提供价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完成估值后,将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复核无误后反馈于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一)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估值价。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Dl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二)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三)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四)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五)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六)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一)-(五)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七)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六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收益分配,一般不接受红利再投资方式,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更改本基金的分红方式;

2.转型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三)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七)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保本周期内,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三)-(七)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申购赎回费率等相关费率。

保本周期期间或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保本周期到期后,如果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做相应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风险揭示

根据本基金的产品特征及投资范围,其面临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本风险(产品风险)

本基金以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保本金额安全为前提,但仍存在到期时不能保障保本金额安全的风险。如遇证券市场短期内突然巨幅下跌且下跌过程中市场流动性极度丧失,以致放大后的风险暴露部分未能及时变现而使本基金净值跌破净值保本线;或投资标的市场处于频繁的剧烈波动状态,引发基金大量的赎回,基金被动频繁调整风险资产与保本资产间的比例,使运作成本增加,影响保本目标的实现;或基金管理人未能严格执行策略,使本基金存在保本周期到期时不能保障保本金额安全的风险。因此,投资于保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市场遇到上述极端情形等情况下,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二、保证风险

本基金具有保证机构,但仍存在保证机构出现经营风险而无法实施保证的风险。

三、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债券投资风险和股票投资风险。

1、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债券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

(2)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的变化将引起债券利息再投资利率的变化,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债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使期限不同的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的债券价格变动的风险。

(4)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成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政府有关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等)发生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周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收益水平的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度量市场风险主要采用如下指标:

①债券风险指标:久期和凸性;

②股票投资组合:标准差、Beta值;

③组合总体市场风险指标:标准差,VaR值;

④下行风险指标:VaR值;

四、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投资者巨额赎回可能导致基金仓位调整困难,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法律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九、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发布系列公告,就基金到期后的相关事宜作出具体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存续形式;

2.保本周期到期日,到期操作期间,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等相关的事宜安排;

3.下一个保本周期或“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文件;

4.为了保障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具体事宜将提前在公告中进行约定;

5.保本周期到期前,关于保本周期到期的提示性公告。

二、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果保证人同意继续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的其他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保本及保障安排等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果本基金不满足上述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保本的“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到期操作

1.到期操作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到期操作期间就其认购、申购或转换入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基金份额进行如下任何一种到期操作:

(1)赎回: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2)转换: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可转换入的基金将另行公告;

(3)继续持有:若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将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若本基金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将转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转换的基金份额,其赎回金额、转换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到期操作期间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2)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做到期操作的处理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就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进行到期操作的,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该基金份额。若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则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并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若本基金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并转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对于符合保本条款约定的基金份额,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且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对于符合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或转入“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均将该差额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符合保本条款约定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对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享有保本利益,但对于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变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五、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方案

1.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条件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果担保人同意继续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的其他存续条件,在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其他符合法律法律规定的文件后,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保本及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1)时间安排: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根据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授信额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在过渡期内,本基金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等业务。

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变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本保本周期内基金净资产的转入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对于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如果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持有期限

(一年按365天计算)

赎回费率
1年以内(不含1年)2.0%
1年以上-2年以内(不含2年)1.5%
2年以上-3年以内(不含3年)1.0%
3年以上(含3年)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财政部100%

 (下转A28版)

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净资产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金额等于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日: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2)基金份额折算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5.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在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并且一直持有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自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六、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方案

1.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条件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果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继续存续的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对于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如果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可用于偿付的资金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2.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如不能全额履行保本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将保本周期到期日的保本金额总额、应向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保本差额、已自行偿付的金额以及需保证人代偿的金额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3.保证人在接到基金管理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相关数据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旦相关款项划入该账户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确认,保证人对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证责任即视为履行完毕,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条“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差额支付事宜。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

5. 保证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变更基金类别,但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5.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二)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三)清偿基金债务;

(四)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保本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差额,则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要求保证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约定期限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

(5)保证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变更基金类别,但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的情况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5)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身份证明、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身份证明、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对应的投资金额,即投资净认购款、认购费用以及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之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保本周期

三年。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进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的;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但保证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修改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四、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保本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有关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邮编:100808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成立日期:2006年11月

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注册资金: 人民币 玖佰零肆亿 叁仟肆佰捌拾肆万元

经营方式:邮政传递、开发、销售、咨询服务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国内、国际邮件寄递业务;邮政汇兑业务;依法经营邮政储蓄业务;机要通信业务和义务兵通信业务;邮票发行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各类邮政代理业务;报刊等出版物发行业务;邮政物流、电子邮件等新兴业务;邮政软件开发;邮政工程规划及邮政器材销售;邮政编码信息和经济技术业务开发、咨询与服务;农业生产资料、日用品的销售。

其他:历史沿革(简介)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组建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依法经营邮政专营业务,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受政府委托提供邮政特殊服务,对竞争性邮政业务实行商业化运营。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为国务院授权投资机构,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义务。财政部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邮政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政府依法监管、企业独立自主经营的邮政新体制下,将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发展成为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管理科学、服务优良、拥有著名品牌、主业突出、具有国际和国内竞争实力的现代企业集团。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营的主要业务:国内和国际邮件寄递业务;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业务;邮票发行业务;邮政汇兑业务;机要通信业务;邮政金融业务;邮政速递业务;邮政物流业务;电子商务业务;各类邮政代理业务;国家规定开办的其他业务。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财政部100%

(二)截至2010年11月底,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未对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担保,无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三)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921.6亿元,其为包括本基金在内的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超过担保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十倍。2010年9月末,保证人总资产3.3万亿元,净资产1090.9亿元。

(四)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签订关于本基金的《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五)保本周期内,除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情形,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与保证人和任何其他人协商更换保证人。如果保证人出现了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形,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保证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持有人大会根据本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就更换保证人、变更基金类别、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进行表决。

(六)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保证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保证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保证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①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保证人的资质和条件;②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保证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保证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保证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保证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6.交接

原保证人职责终止的,原保证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在新任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七)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可用于偿付的资金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如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赔付全部差额,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载明需保证人代偿金额的书面通知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保证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将需代偿的金额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保证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八)除本部分第5款所指的“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以及《基金合同》、《保证合同》中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保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当发生以下情形时,保证人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进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的;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但保证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修改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九)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则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资产净值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按下列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度支付。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为:本基金前一日确认的自保本周期开始认购并一直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0.002×1/当年日历天数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收益分配,一般不接受红利再投资方式,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更改本基金的分红方式;

(2)转型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六、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保本周期内,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转型后“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七、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1.保本周期内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债券、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和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CPPI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两类,并动态调整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从而达到防御下跌、实现增值的目的。其中,保本资产指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类金融工具)、货币市场工具;收益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2.转型后的“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类金融工具)、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和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40%-8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20%-6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的信用级别不低于BBB级,本基金持有债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全部卖出;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九、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发布系列公告,就基金到期后的相关事宜作出具体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存续形式;

2.保本周期到期日,到期操作期间,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等相关的事宜安排;

3.下一个保本周期或“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文件;

4.为了保障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具体事宜将提前在公告中进行约定;

5.保本周期到期前,关于保本周期到期的提示性公告。

(二)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果保证人同意继续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的其他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保本及保障安排等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果本基金不满足上述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保本的“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到期操作

1.到期操作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到期操作期间就其认购、申购或转换入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进行如下任何一种到期操作:

(1)赎回: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2)转换: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可转换入的基金将另行公告;

(3)继续持有:若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将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若本基金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将转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转换的基金份额,其赎回金额、转换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到期操作期间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2)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做到期操作的处理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就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进行到期操作的,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该基金份额。若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则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并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若本基金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并转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对于符合保本条款约定的基金份额,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且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对于符合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或转入“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均将该差额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符合保本条款约定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对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享有保本利益,但对于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变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五)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方案

1.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条件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果担保人同意继续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的其他存续条件,在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其他符合法律法律规定的文件后,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保本及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1)时间安排: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根据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授信额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在过渡期内,本基金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等业务。

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变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本保本周期内基金净资产的转入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对于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如果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净资产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金额等于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日: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2)基金份额折算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5.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在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并且一直持有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自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六)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方案

1.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条件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果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继续存续的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对于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如果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可用于偿付的资金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2.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如不能全额履行保本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将保本周期到期日的保本金额总额、应向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保本差额、已自行偿付的金额以及需保证人代偿的金额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3.保证人在接到基金管理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相关数据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旦相关款项划入该账户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确认,保证人对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证责任即视为履行完毕,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条“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差额支付事宜。

十、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

(5)保证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变更基金类别,但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5)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二、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6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成立日期:2004年6月1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8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存续期间:50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邮储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成立日期:2007年3月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款等;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以非牵头行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务;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吸收对公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复核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债券、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和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权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以下简称CPPI)策略,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两类,并动态调整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从而达到防御下跌、实现增值的目的。其中,保本资产指低风险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类金融工具)、货币市场工具;收益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上述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应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修改。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的信用级别不低于BBB级,本基金持有债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全部卖出;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保证;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1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9、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第四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2条第(4)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第七部分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确认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开户网上查询确认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登陆公司网站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资料发送

(一)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定期发送服务,并为有需要的投资者提供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方便、快捷、私密性较强的对账单信息,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发送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后可通过公司网站、客服电话、客服邮箱留下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信息,我们将按投资者的选择定期为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客户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类别,寄送公司期刊及各类研究报告,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呼叫中心服务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已经开通并能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信息查询服务及人工咨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账户信息查询与修改以及基金信息的查询,在这过程中客户有任何需要帮助的地方,均可以转接人工或在语音信箱中留言;系统同时受理E-Mail等多样化咨询方式,为客户提供便捷多样的交流方式。

四、网上交易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本公司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查阅本公司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五、网上查询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一)查询服务

所有东方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均可通过公司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二)信息资讯服务

客户可以利用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公司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公司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六、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628-5888或010-66578578,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传真:010-66578700

七、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为方便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本公司将酌情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八、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本公司将酌情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届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并公告。

九、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400-628-5888或010-66578578)、公司网站(http:///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电子邮件(services@orient-fund.com)、传真、信件等方式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我们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并按照“客户投诉和建议”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十、投资顾问服务

本公司拥有一支具有金融专业技能与良好沟通技能的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分布于北京、上海等地区,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异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本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释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办公地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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