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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2月1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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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外资并购审查不悖利用外资方针
王颖春

 □本报记者 王颖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16日表示,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着眼于完善利用外资政策法规体系,提高透明度、可预期性,促进外资并购有序发展,不会改变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方针。

 该负责人说,该审查制度符合WTO安全例外原则,也研究借鉴了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制度的做法及经验。未来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将紧紧围绕国家安全的原则,主要从并购交易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提供能力,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等四个方面的影响展开。

 这位负责人说,根据《通知》精神,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将紧紧围绕国家安全的原则,主要从四个方面审查:一是并购交易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二是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三是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四是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据介绍,为提高效率,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特别审查两类。一般性审查程序简化,时间较短,采取书面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方式,如各部门均认为并购交易不影响国家安全,安全审查结束。如有部门认为并购交易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启动特别审查程序。联席会议组织安全评估工作,并结合评估意见召开安全审查会议,意见基本一致的,由联席会议做出决定;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报请国务院作出决定。在安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修改交易方案或撤销并购交易。

 这位负责人说,建立安全审查制度是对现行外资并购审核管理的完善,不新增行政许可。对投资者而言,仍然是按照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提出并购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但在安全审查过程中,联席会议可要求并购交易当事人提供安全审查需要的材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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