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2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2月16日上午9∶30在公司本部技术楼5楼会议室以现场形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0,33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吕建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张爱民律师和邓晓慧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在关联股东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6,335,000股,表决结果:同意票26,33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建设“深圳市有线信息传输大厦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90,33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张爱民律师和邓晓慧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