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815号)文件核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4,987.5311万股,募集资金99,999.99855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354.987531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645.011024万元。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准验字[2010]第2068号《验证报告》 。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银行、保荐机构分别签订了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 协议名称 | 项目名称 | 甲方 | 乙方 | 丙方 | 丁方 |
|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 人参产品系列化磬石厂区项目 |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吉林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 人参产品系列化敦化厂区项目 |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协议名称 | 项目名称 | 甲方 | 乙方 | 丙方 |
|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人参产品系列化通化厂区项目 |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人参产品系列化延吉厂区项目 |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吉林银行通化柳河支行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其中,《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下属子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两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吉林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账号为07661001040010371,截止2011年1月21日,专户余额为13,989万元;该专户专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人参产品系列化磬石厂区基地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账号为22001686338055004821,截止2011年1月21日,专户余额为24,709万元;该专户专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人参产品系列化敦化厂区基地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及银行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浩、 康卫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节假日顺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两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
1、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账号为22001644936055002791,截止2011年1月21日,专户余额为29,954万元,该专户专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人参产品系列化通化厂区基地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通化柳河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账号为账号为040101201050019012,截止2011年1月21日,专户余额为29,993万元,该专户专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人参产品系列化延吉厂区基地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浩、 康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