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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1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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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司法过户的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000633 证券简称: ST合金 公告编号:2011-001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司法过户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权益变动概述:

近日本公司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10)大民三初字第112号〗及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下达的(2011)甘民执字第387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2009年,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机集团”)向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丽达”)借款7500万元。并于2010年5月18日以辽机集团持有的合金投资有限售条件股份3000万股为抵押(详见2010年5月20日《中国证券报》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质押公告,公告编号2010-017号)。按照双方2009年11月30达成的借款协议书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截止2010年8月10发生利息、罚息共计人民币83,083,533.75元,依据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大民三初字第112号〗辽机集团应于2010年12月5日前向富丽达偿还本金及利息人民币83,083,533.75元。辽机集团逾期未能偿还,依据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甘民执字第3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辽机集团将其持有的已质押给富丽达的合金投资3000万股份过户给富丽达。

本次股权司法过户完成后,富丽达将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30,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79%,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辽机集团还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171,919,70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4.46%,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1、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大连市民主广场3号

法定代表人:吴 岩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营业执照号码:2100001019169

税务登记证号码:国税 21020270179371X

地税 21025070179371X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机械加工制造;实业投资和经营;仓储运输业务;旅游信息、经济信息咨询;房屋租赁;农副产品收购(粮食除外);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以外的其它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以及上述商品的内销贸易。

经营期限:自1993年9月29日至2043年9月28日

2、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

名 称: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

注册地: 杭州萧山农二场

法定代表人: 王晓红

注册资本: 2750万美元

营业执照号码:330100400000083

税务登记证号码:国税 330181749454362

地税 330181749707709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经营范围:热电生产

经营期限:30年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辽机集团与富丽达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公司将视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月27日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合金

股票代码:000633

信息披露义务人: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大连市民主广场3号

联系电话:0411-82817611

办公及通讯地址:大连市民主广场3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1年1月27日

声 明

1、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机集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辽机集团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报告书的签署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辽机集团在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金投资)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合金投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股份减少系通过股权司法过户的方式,由司法机关裁决过户。

5、本次股东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辽机集团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大连市民主广场3号

法定代表人:吴 岩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营业执照号码:2100001019169

税务登记证号码:国税 21020270179371X

地税 21025070179371X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机械加工制造;实业投资和经营;仓储运输业务;旅游信息、经济信息咨询;房屋租赁;农副产品收购(粮食除外);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以外的其它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以及上述商品的内销贸易。

经营期限:自1993年9月29日至2043年9月28日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大连鑫达投资有限公司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第一大股东。

通讯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47号1单元15层

邮编:116001

秦安昌是大连鑫达投资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秦安昌,男,汉族,1946年2月19日出生。居住于大连市明泽街76号,身份证号码为210204194602196770

二、信息披露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目的:辽机集团以其持有的合金投资有限售条件股权30,000,000股(占合金投资总股本的7.79%)抵偿所欠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债务本金、利息及罚息。

二、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辽机集团持有合金投资有限售条件股份171,919,707 股,占合金投资总股本的44.64%。

三、辽机集团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辽机集团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减持所持合金投资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原持有合金投资股份201,919,707股,占合金投资总股本的52.43%;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依据司法裁定过户合金投资股份30,000,000 股,占合金投资集团总股本的7.79%;

3、信息披露义务人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尚持有和合金投资股份171,999,766 股,占合金投资总股本的44.64%。

二、权益变动方式

2010年11月25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10)大民三初字第112号〗,确认原告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丽达”)与被告辽机集团(系合金投资第一大股东)达成的如下协议: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辽机集团公司自2009年5月14日至今欠原告富丽达债务本金及利息8308万元。辽机集团逾期未能偿还,依据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甘民执他字第3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辽机集团以其持有的合金投资有限售条件股权30,000,000股(占合金投资总股本的7.79%)过户至原告富丽达名下。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合金投资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它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岩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证明文件

三、民事调解书〖(2010)大民三初字第112号〗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吴岩

日期:2011年1月27日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合金

股票代码:000633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杭州萧山农二场

通讯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

联系电话: 0571-82125981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1年1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报告书的签署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金投资”)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合金投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增加系股权司法过户的方式,由司法机关裁决过户。

5、本次股东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合金投资/上市公司 指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辽机集团 指 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

报告/本报告 指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 称: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

注册地:杭州萧山农二场

法定代表人:王晓红

注册资本:2750万美元

营业执照号码:330100400000083

税务登记证号码:国税 330181749454362

地税 330181749707709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经营范围:热电生产

经营期限:30年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股70%,永盛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持股30%。

富丽达实际控制人为:戚建尔,持有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51%的股份

富丽达与辽机集团及合金投资无关联关系。

二、信息披露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辽机集团以其持有的合金投资有限售条件股权30,000,000股(占合金投资总股本的7.79%)抵偿所欠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债务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二、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富丽达持有合金投资有限售条件股份30,000,000股(占合金投资总股本的7.79%)

三、富丽达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富丽达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所持合金投资股份的计划。

四、富丽达承诺在合金投资3000万股有限售条件股份司法过户至富丽达后,将继续履行所持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36个月不流通的股改承诺。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原未持有合金投资股份;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依据司法裁定过户合金投资有限售条件股份30,000,000 股,占合金投资总股本的7.79%;

二、权益变动方式

2010年11月25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10)大民三初字第112号〗,确认原告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丽达”)与被告辽机集团(系合金投资第一大股东)达成的如下协议: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辽机集团公司自2009年5月14日至今欠原告富丽达债务本金及利息8308万元。辽机集团逾期未能偿还,依据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甘民执他字第3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辽机集团以其持有的合金投资有限售条件股权30,000,000股(占合金投资总股本的7.79%)过户至原告富丽达名下。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未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合金投资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它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红

2011 年1月27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证明文件

三、民事调解书〖(2010)大民三初字第112号〗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红

日期:2011年1月27日

合金投资/上市公司指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辽机集团/

本公司

指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富丽达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
本次司法过户/本次股份

转让/本次权益变动

指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依据法院司法裁定过户辽机集团持有的合金投资有限售条件股30,000,000股(占总股本的7.79%)股份的行为
本报告书指合金投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人民币元

 姓名职务性别国籍长期

居住地

吴 岩董事长

总 裁

香港大连
陈克俊董事中国沈阳
袁义祥董事中国大连
于 伟董事中国大连
杜坚毅董事、副总裁中国大连
李 青监事会主席中国大连
马桂环监事中国大连
李 响监事中国大连
赵英杰副总裁中国大连
王岩巍副总裁中国大连
姜文利副总裁中国大连
屈 丽总会计师中国大连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辽宁沈阳市
股票简称ST合金股票代码00063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辽宁大连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201,919,707股 持股比例: 52.43%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30,000,000股 变动比例:7.79%

持股数量:171,919,707 股 持股比例:44.64%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辽机集团前6个月内未进行合金投资的股票买卖。

经过自我核查,辽机集团关联方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6个月内未进行合金投资的股票买卖。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沈阳
股票简称ST合金股票代码00063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杭州萧山农二场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0股持股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30000000股,变动比例: 7.79%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姓名职务性别国籍长期

居住地

戚建尔董事长

总 裁

中国杭州
戴邦丞董事中国(香港)杭州
王晓红董事兼总经理中国杭州
励向明监事中国杭州
沈又良副总经理中国杭州
张卫中副总经理中国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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