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11-01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任何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1年1月21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公司全体董事以通讯形式参加了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蒋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9名董事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并分别以传真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杭州市“春风行动”办公室捐款的议案》,同意批准公司向杭州市“春风行动”办公室捐款1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续贷的议案》,同意杭氧股份把对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的2000万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续贷一年,贷款利率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31日至2012年1月30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续贷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11-02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任何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1年1月21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公司全体监事以通讯形式参加了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陶自平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3名监事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并分别以传真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杭州市“春风行动”办公室捐款的议案》,同意批准公司向杭州市“春风行动”办公室捐款1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续贷的议案》,同意杭氧股份把对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的2000万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续贷一年,贷款利率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31日至2012年1月30日。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续贷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11-03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西制氧机有限
公司委托贷款续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任何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一)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由杭氧股份、宁波华瑞投资有限公司和自然人邹学文于2006年12月25日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 万元。住所为九江市莲花路101号,法定代表人为黄申俊,经营范围为空气分离设备制造及进出口业务;压力容器、改装汽车(凭相关资质证书经营)、集装箱、氧氮气制造及进出口业务;压力管道安装、修理(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目前其股本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 2100 | 70 |
| 宁波华瑞投资有限公司 | 855 | 28.5 |
| 邹学文 | 45 | 1.5 |
| 总计 | 3000 | 100 |
(二)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其他股东的情况
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除本公司以外的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宁波华瑞投资有限公司、邹学文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委托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续贷一年,期限为2011年1月31日至2012年1月30日,贷款利率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四)委托贷款来源、主要用途
本次委贷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主要使用委托贷款补充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五)本次委托贷款续贷的决策程序
本次委托贷款,于2011年1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本次委托贷款发表了意见。
(六)接受委托贷款对象的其他股东的义务
本次委托贷款由公司单方面提供,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除本公司以外的股东宁波华瑞投资有限公司、邹学文不按其在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
(七)过去年度提供委托贷款情况
2009年度,公司共计向控股子公司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提供了累计总额为2,000万的委托贷款,以上所提供的委托贷款已由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按期偿还完毕;2010 年度,公司共计向控股子公司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提供了累计总额为2,000万元的委托贷款,不存在逾期偿还情况。
(八)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财务状况及本次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情况
根据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未经审计),截止2010年11月30日,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的总资产为12,528.73万元,股东权益为4,231.7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6.22%,实现净利润488.67万元。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除本公司以外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质押给杭氧股份为本次委托贷款提供担保。
(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总额为人民币3,87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27%。
二、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的公允性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以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作为本次委托贷款续贷的利率,向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条件是公允的。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金额合理,使用用途稳妥,委托贷款续贷利率公允,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保荐机构对提供委托贷款事项意见
保荐机构出具专项意见,认为:本次委托贷款续贷事项已经杭氧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委托贷款续贷事项并已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委托贷款续贷的利率遵循了公允、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保荐机构对上述相关事项无异议。
四、董事会对提供委托贷款事项判断
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不存在无法回收委托贷款的风险。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江西制氧机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续贷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作为本次委托贷款续贷利率,提供委托贷款的条件是公允的,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