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1年01月11日、2011年01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和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01月27日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01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01月26日15:00至2011年01月27日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号会议室
4、召集人: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江山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42,344,70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71.17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2,3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71,1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4,70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0.0224%。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江山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袁占虎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竟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授权董事会办理焦作龙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炭黑生产基地项目相关筹备工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30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刘江山先生、俞菊美女士、马宝亮先生、江浩先生、刘河山先生、魏亮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2011年1月28日至2014年1月27日。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刘江山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142,300,0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2)选举俞菊美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142,3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3)选举马宝亮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142,3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4)选举江浩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142,3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5)选举刘河山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142,3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6)选举魏亮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142,3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3、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尚雯女士、刘玉平先生、蒋殿春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2011年1月28日至2014年1月27日。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董尚雯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142,3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2)选举刘玉平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142,3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3)选举蒋殿春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142,3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4、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30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反对3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竟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竟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第一届董事会2011年第一次会议公告及其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