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1年01月2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股票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编号:临2011-001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共审议1项提案,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1月21日(星期五)上午9:00时

 2、召开地点:本公司办公楼五楼多功能厅

 3、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甄理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911,668,8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37%。其中:流通股A股股东、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910,210,140股,占总股本的58.28%;B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458,736股,占总股本的0.0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情况

 (以下议案内容详见于2010年12月2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刊登的《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911,668,876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其中:A股910,210,14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99.84%,B股1,458,736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0.16%;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哲、刘晓晶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由董事签署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