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14号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1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0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374.9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825.02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闽华兴所(2010)验字X-003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华泰联合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晋江陈埭支行,子公司福建泰丰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泰丰”)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于2010年12月24日分别签订了《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请详阅公司于2010年12月2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
为避免募集资金闲置,增加存储收益,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的方式存放。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晋江陈埭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分别签订了《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补充协议”),募集资金定期存单明细如下:
一、公司将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35001656240052502454)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 存入方式 | 账 号 | 存入日期 | 到期日期 | 金额(万元) |
| 3个月定期存款 | 35001656240049000005*000*2 | 2011.1.5 | 2011.4.5 | 2000 |
| 3个月定期存款 | 35001656240049000005*000*1 | 2011.1.5 | 2011.4.5 | 3000 |
| 3个月定期存款 | 35001656240049000005*000*3 | 2011.1.5 | 2011.4.5 | 5000 |
| 合计 | | | | 10000 |
二、公司将在中国工商银行晋江陈埭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408012729010006562)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 存入方式 | 账 号 | 存入日期 | 到期日期 | 金额(万元) |
| 3个月定期存款 | 1408012714201001987 | 2011.1.4 | 2011.4.4 | 200 |
| 6个月定期存款 | 1408012714201001987 | 2011.1.4 | 2011.7.4 | 500 |
| 6个月定期存款 | 1408012714201001987 | 2011.1.4 | 2011.7.4 | 500 |
| 12个月定期存款 | 1408012714201001987 | 2011.1.4 | 2012.1.4 | 500 |
| 合计 | | | | 1700 |
三、子公司福建泰丰将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35001656840052505428)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 存入方式 | 账 号 | 存入日期 | 到期日期 | 金额(万元) |
| 3个月定期存款 | 35001656840049005428*000*1 | 2011.1.5 | 2011.4.5 | 2600 |
| 6个月定期存款 | 35001656840049005428*000*2 | 2011.1.5 | 2011.7.5 | 2000 |
| 6个月定期存款 | 35001656840049005428*000*3 | 2011.1.5 | 2011.7.5 | 3000 |
| 6个月定期存款 | 35001656840049005428*000*4 | 2011.1.5 | 2011.7.5 | 5000 |
| 合计 | | | | 12600 |
四、上述以存单形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执行,公司承诺在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补充协议中所有存单不得质押。公司如需提前支取存单项下的资金须事先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应当依据原《三方监管协议》的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以存单方式存储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补充协议不得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补充协议生效后,构成《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三方监管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