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年8月4日,公司第二大股东仲维光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5,480,638股(占公司总股本6.04%)中的1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5.85%)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以下简称:通化建行),与康平公司共同为本公司向通化建行信用贷款62,000万提供追加质押担保。
(上述质押公司于2010年8月1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info.com.cn上的第2010-036号公告上)。
2011年1月12日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仲维光先生函告,获悉仲维光先生将上述质押给通化建行的15,000,000股股票全部解除质押。
同日,仲维光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中的1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5.85%)股票质押给通化建行为本公司向通化建行信用贷款提供追加质押。其中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95%)股票与康平公司共同为本公司向通化建行信用贷款62,000万元提供追加质押担保,1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3.90%)股票为本公司向通化建行信用贷款10,000万元提供追加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期限自2011年1月12日至解除质押日止。
公司董事会向仲维光先生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