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1年1月14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武汉长江隧道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隧道公司”)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书》和《仲裁通知书[(2011)武仲受字第00032号]》,长江隧道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单位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成员之一——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集团”,联合体成员)已对其与长江隧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仲裁申请人:市政集团(联合体成员);
仲裁被申请人:长江隧道公司
2、起因:
2004年11月26日,联合体与长江隧道公司签订了《武汉长江隧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书》,承担武汉长江隧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工作。
市政集团作为联合体成员之一,认为其在实施武汉长江隧道工程过程中,由于市场的异常波动,出现了材料、人工等生产要素大幅涨价以及其它一些双方人力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工程费用大幅增加,远超过其承受能力,因此就其自身分劈部分工程款的结算事宜独立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3、申请事项:
(1)裁令长江隧道公司向市政集团增加支付工程款9137.145209万元;
(2)由长江隧道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三、进程情况
截止公告日,本案尚未正式开庭仲裁。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1、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
A、长江隧道公司:
2010年2月,因交通事故被当事人上诉,金额为68万元,但经审查,当事人错将隧道公司做为被告方,已更正被告方,该事项已完结。
B、武汉三镇实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镇地产”):
(1)“都市经典”二组团中心会所(含室外游泳池)租赁纠纷
三镇地产与武汉标靶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纠纷引起的司法诉讼,最终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民终字第0889号裁定判决执行:1、标靶公司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镇地产支付房租108650元及违约金25000元、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126766.44元;2、标靶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房屋和场地。目前本案已向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标靶公司已腾退房屋。
但2009年7月,标靶公司就本案又以中心会所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标靶公司一直无法正常使用等理由,向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三镇地产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上诉,2010年5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之中。
(2)“都市经典”小区A栋房屋租赁纠纷
三镇地产与吴树红、何治华因房屋租赁纠纷引起司法诉讼一案,经洪山区人民法院初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2010)武民终字第960号],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1、解除《都市经典小区A栋房屋租赁合同》,何、吴将租赁房屋及装修附作物移交三镇地产;2、三镇地产向何、吴退还押金30000元、支付装修残值损失575914.5元、支付岗亭费用67000元;3、何、吴向三镇地产支付租金225450元、水电费51339.6元;4、一审案件受费费、反诉费、鉴定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各承担50%。本案已执行完毕。
2、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仲裁事项对公司可能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由于案件尚未正式开庭仲裁,对公司的影响暂无法判断。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仲裁申请书
2、仲裁通知书(2011)武仲受字第00032号
3、《武汉长江隧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书》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 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