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华星化工 公告编号:2011-001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星化工”)于2011年1月14日收到庆祖森先生和庆光梅女士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庆祖森先生于2010年12月15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7,690,000股,12月22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0,207,707股全部转让给庆光梅女士;本次转让完成后,庆祖森先生自2010年12月15日起累计减持华星化工股份27,897,7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494%,不再持有华星化工的股权;庆光梅女士增持华星化工股份20,207,7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77%
一、股份变动具体情况
1、证券交易系统减持
2010年12月15日,庆祖森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7,6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17%,减持价格为7.30元/股。
2、协议转让
2010年12月22日,庆祖森先生与庆光梅女士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庆祖森先生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庆光梅女士,转让股份20,207,707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77%,转让价格为7.97元/股。具体情况详见2010年12月2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10-043号公告。
庆光梅女士与庆祖森先生系父女关系,且与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长谢平先生系夫妻关系;截止目前谢平先生持有公司25,362,1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31%。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庆祖森先生、谢平先生(第一大股东)和庆光梅女士(第二大股东)分别持有公司股份为:0%、8.631%、6.877%,其合并持有公司15.508%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具体情况详见2011年1月1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11-002号、2011-003号公告(《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
1、庆祖森先生签署的《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庆光梅女士签署的《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华星化工 公告编号:2011-002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华星化工
股 票 代 码:0020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庆祖森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象山路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象山路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持股变动无需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但需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庆祖森;
上市公司、华星化工、公司:指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本报告书:指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协议转让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庆光梅女士转让其所持有华星化工20,207,707股股份的行为;
《股份转让协议》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庆光梅女士就本次协议转让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庆祖森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象山路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象山路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2008年12月12日起不再担任华星化工董事、董事长等职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在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个人原因而减持。本次减持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华星化工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华星化工第一大股东,持有9.49%的公司股份。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05年10月28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时所作出的承诺:I.保证所持有的华星化工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II.在上述承诺期届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持有华星化工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华星化工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24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III.承诺在第I条承诺期满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的原持有华星化工非流通股股份的价格不低于3.11元(当公司派发红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配股、派息等使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对此价格进行除权处理);IV.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原持有华星化工非流通股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无需停止出售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08年12月12日因年龄和身体等原因辞去了董事长、董事等职务;根据上述承诺,截至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华星化工股份均可上市流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1、2010年12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7,6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17%,减持价格为7.30元/股。
2、2010年12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庆光梅女士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庆光梅女士,转让股份20,207,707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77%,转让价格为7.97元/股。
本次减持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二、上述股份转让协议情况
(一)本次协议转让当事人
出让方:庆祖森
受让方:庆光梅,该受让主体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庆光梅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亳州路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亳州路
庆光梅女士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系父女关系,且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长谢平先生系夫妻关系。截止目前,谢平先生持有公司25,362,1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631%,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并持有公司15.508%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协议转让的主要内容
甲方:庆祖森
乙方:庆光梅
1、转让股份数额:甲方持有华星化工20,207,707股,占华星化工总股本的6.87%,性质为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甲方同意将其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转让的股份。
2、转让价格:本协议签订之日前30个交易日华星化工股票平均收盘价的95%,即每股7.97元,转让金总额为161,055,425元。
3、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照证券交易所和登记公司颁布的《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办理股份转让和转让金支付等。
4、税费承担:与本协议签署和履行有关的一切税费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由应缴方各自承担。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力限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星化工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权利被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本次拟转让的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四、本次协议转让的批准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不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五、 本次协议转让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的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华星化工股份。鉴于庆光梅女士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系父女关系,且与公司大股东、董事长谢平先生系夫妻关系;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谢平先生(第一大股东)和庆光梅女士(第二大股东)分别持有公司股份为:0%、8.631%、6.877%,其合并持有公司15.508%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该公告后2日内,应当停止买卖华星化工的股票。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签署日起前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华星化工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 交易时间 | 买入/卖出 | 数量(股) | 价格区间(元/股) |
| 2010年11月10日 | 卖出 | 4,100,000 | 9.38-9.46 |
| 2010年11月26日 | 卖出 | 7,000,000 | 7.78 |
| 2010年12月8日 | 卖出 | 2,700,000 | 7.36 |
| 2010年12月15日 | 卖出 | 7,690,000 | 7.30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庆祖森
日期:2011年1月14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庆祖森
日期:2011年1月1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安徽省巢湖市和县乌江镇 |
| 股票简称 | 华星化工 | 股票代码 | 002018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庆祖森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象山路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动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 | 继承□ 赠与□
其他□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27,897,707 股 持股比例: 9.49%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27,897,707 股 变动比例: 9.49%
变动后数量: 0 股 变动后比例: 0.0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____________________(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庆祖森
日期:2011年1月14日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华星化工 公告编号:2010-003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华星化工
股 票 代 码:0020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庆光梅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亳州路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亳州路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持股变动无需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但需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庆光梅;
上市公司、华星化工、公司:指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本报告书:指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协议转让/本次权益变动指:庆祖森先生向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其所持有华星化工20,207,707股股份的行为;
《股份转让协议》指:庆祖森先生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协议转让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庆光梅
性别:女
国籍:中国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亳州路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亳州路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在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个人原因而增持。本次协议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华星化工20,207,707股股份,占华星化工总股本的6.877%。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华星化工中拥有的权益的可能性。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华星化工的股权。
(二)2010年12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庆祖森先生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拟受让其所持华星化工20,207,7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77%.
本次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华星化工20,207,7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877%。
二、上述股份转让协议情况
(一)本次协议转让当事人
出让方:庆祖森
受让方:庆光梅,该受让主体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庆光梅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亳州路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亳州路
庆光梅女士与庆祖森先生系父女关系,且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长谢平先生系夫妻关系。截止目前,谢平先生持有公司25,362,1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31%,与庆祖森先生合并持有公司15.508%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协议转让的主要内容
甲方:庆祖森
乙方:庆光梅
1、转让股份数额:甲方持有华星化工20,207,707股,占华星化工总股本的6.87%,性质为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甲方同意将其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转让的股份。
2、转让价格:本协议签订之日前30个交易日华星化工股票平均收盘价的95%,即每股7.97元,转让金总额为161,055,425元。
3、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照证券交易所和登记公司颁布的《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办理股份转让和转让金支付等。
4、税费承担:与本协议签署和履行有关的一切税费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由应缴方各自承担。
三、庆祖森先生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力限制
庆祖森先生在华星化工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权利被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本次拟转让的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四、本次协议转让的批准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不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五、 本次协议转让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的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庆祖森先生不再持有华星化工股份。鉴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庆祖森先生系父女关系,且与公司大股东、董事长谢平先生系夫妻关系;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庆祖森先生、谢平先生(第一大股东)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二大股东)分别持有公司股份为:0%、8.631%、6.877%,其合并持有公司15.508%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该公告后2日内,应当停止买卖华星化工的股票。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签署日起前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华星化工股票的情况如下:
| 交易时间 | 买入/卖出 | 数量(股) | 价格区间(元/股) |
| 2010年9月9日 | 卖出 | 9000 | 8.83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庆光梅
日期:2011年1月14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庆光梅
日期:2011年1月1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安徽省巢湖市和县乌江镇 |
| 股票简称 | 华星化工 | 股票代码 | 002018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庆光梅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安徽省合肥市亳州路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动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 | 继承□ 赠与□
其他□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 股 持股比例: 0.0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20,207,707 股 变动比例: 6.877%
变动后数量: 20,207,707 股 变动后比例: 6.877%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____________________(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庆光梅
日期:201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