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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12月28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于2011年1月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此项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现对《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1、第十九条原为“公司股份总数为279,006,000股,均为普通股,其中人民币普通股205,628,589股,境外法人股73,377,411股。”
现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279,006,000股,均为普通股。”
2、第四十条第十三款原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以公司资产抵押质押,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事项;”
现修改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以公司资产抵押质押,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3、第七十七条第四款原为:“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四)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以公司资产抵押质押,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
现修改为:“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四)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以公司资产抵押质押,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4、第八十二条原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分别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现修改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分别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此项议案需提交公司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召开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此项议案。
公司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