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正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12月3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召开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0年12月18日9:30,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北辰时代大厦1406室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海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50,905,700股,占公司总股本(20000万股)的25.4528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李嘉俊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经集中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以同意50,90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2、以同意50,90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3、以同意5080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924%;反对10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意见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明玖先生出席了本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