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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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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北京北方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亚君:

 我会查明,2003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北京北方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通房产)非法利用在联讯证券北京外馆东街证券营业部的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获利18,913,869.22元。依据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银通房产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18,913,869.22元,并处以18,913,869.22元罚款;对作为银通房产违法行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石亚君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41号)。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人:赵静,电话010-88061006,传真010-88060140),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以上处罚决定,你们可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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