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0年11月2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接A22版)

 (上接A22版)

(2)添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NAVbT为添利B封闭期届满日(T日)添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添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添利A、添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设自添利A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90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天,基金资产净值为42亿元,添利A、添利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20亿份和10亿份,添利A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添利A年收益率为3.25%。则添利A、添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添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

添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7、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添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添利A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添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内,在添利A的非开放日(T日),设Ta为自添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添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 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T为T日添利A的份额余额,Fb为T日添利B的份额余额, NAVaT为T日添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为在添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添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添利A的年收益率。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添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添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日全部添利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日全部添利A份额应计收益=■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添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添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添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添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2)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NAVbT为T日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上式中,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内的添利A非开放日,NAVaT为添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添利A的开放日,NAVaT为添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

添利A、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例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设自添利A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50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天,基金资产净值为31亿元,添利A、添利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20亿份和10亿份,添利A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添利A年收益率为3.25%。则添利A、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添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添利A、添利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二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0年11月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514号文批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添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开放一次,添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添利A、添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两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添利A的发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添利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添利A的认购代码为164207。

添利B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添利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发售的添利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添利B的认购代码为150027。

投资者可参与添利A或添利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添利A和添利B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添利A、添利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包括直销网点和代销网点)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添利A、添利B的发售期均为自2010年11月25日至2010年12月8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添利A或添利B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30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添利A的发售规模上限为20亿元,添利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10亿元。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添利B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2倍添利B的最终发售规模范围内,对添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

(七)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场所

1、添利A的募集场所

添利A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销售机构和联系方式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2、添利B的募集场所

添利B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添利B场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添利B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添利B的上市交易。具体销售机构和联系方式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添利A认购份额的计算

添利A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4: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添利A,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添利A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份

(2)添利B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计算

添利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5: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添利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添利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份

2)场内认购份额计算

添利B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挂牌价格为1.00元/份,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6:某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10,000份添利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添利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1.00=1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10=10,010份

(十)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发售公告》。

3、认购的限额

(1)添利A的认购限制

添利A的认购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添利B的认购限制

1)场外认购限额

添利B场外认购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额

添利B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3)本基金对单个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添利A、添利B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各自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添利A、添利B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如果添利B先于添利A结束募集,在添利B募集截止后即启动对添利B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经确认后,添利B的认购资金其后产生的利息将归入基金财产。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添利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中“添利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添利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添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添利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添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添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添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添利A的份额数×添利A的折算比例

添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添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添利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添利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投资者可在添利A的开放日对添利A进行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添利A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添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3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添利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3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中“添利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添利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添利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添利A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场所

添利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添利A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添利A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添利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添利A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添利A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添利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2倍添利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添利A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添利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对于添利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添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添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2倍添利B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添利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添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添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2倍添利B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添利A份额余额不超过2倍添利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添利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添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添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添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添利A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添利A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添利A份额余额少于5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添利A不收取申购费用。

(2)添利A的赎回费率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3个月为添利A的一个开放周期,持有期限为一个开放周期的,添利A的赎回费率为0.1%;持有期限为一个以上开放周期(不含)的,添利A的赎回费为0。

(3)添利A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100%。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添利A申购份额的计算

添利A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7:在添利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添利A,则其可得到的添利A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2)添利A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8:在添利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添利A,持有期限为一个开放周期,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00=10,000元

赎回费用=10,000×0.1%=1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0=9,99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添利A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添利A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添利A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添利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添利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添利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添利A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添利A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添利A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添利A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0.1%。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4)本基金由原有添利A、添利B份额转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由原有添利A、添利B份额转入的场内份额赎回费率为固定0.1%。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9: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10: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持有时间为8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10%=10.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10,489.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11:如例9,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523.81份。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523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523×1.050=9,999.15元

退款金额=10,000-9,999.15=0.85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为添利A)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添利A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添利A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添利A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添利A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添利B的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内,在添利B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添利B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添利B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添利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添利B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添利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添利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添利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添利B)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为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添利B)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添利A、添利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添利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添利A份额赎回、或是转入“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者不选择的,其持有的添利A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5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与添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添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选择申请,添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选择申请。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添利A、添利B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添利A份额(或添利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添利A(或添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添利A(或添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添利A(或添利B)的份额数×添利A份额(或添利B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添利A、添利B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添利B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添利A份额(或添利B份额)的转换比率、添利A(或添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添利A、添利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日起30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添利A、添利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对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通过主动管理和有效的风险控制,实现风险与收益的优化平衡。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利率走势和货币政策四个方面的分析和预测,确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券种收益率、信用趋势和风险的潜在影响。基于各类券种对利率、通胀的反应,制定有效的投资策略,在控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主动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此外,通过对首次发行和增发公司内在价值和一级市场申购收益率的全面分析,积极参与新股申购,获得较为安全的新股申购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通过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主动投资管理,力求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根据股票市场的趋势研判及新股申购收益率预测,积极参与风险较低的一级市场新股和增发新股的申购,力求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资金供求、信用风险状况、证券市场走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久期策略、套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1)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并适时调整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

(3)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利差(可转债为期权调整利差(OAS))变化分析与预测,确定不同类属债券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4)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如可转债等,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5)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3、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在审慎原则下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通过研究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分析新股内在价值、市场溢价率、中签率和申购机会成本等综合评估申购收益率,从而制定相应的申购策略以及择时卖出策略。

(五)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采用利率模型、信用风险模型及期权调整利差(OAS)对普通债券和含权债券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信用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对于新股申购,分析师根据对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的分析,结合证券市场走势、新股申购收益率等方面的综合评估结果,制定新股申购策略,并紧密跟踪证券市场走势及新股上市后的市场表现,提出新股申购所获得股票的卖出建议。

(2)月度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每月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配置,形成资产配置建议,会议参加人员为全体投资研究团队。

(3)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参考资产配置会议、投资研究联系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监察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金融工程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k、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l、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强调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国债券总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添利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添利B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并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交易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添利A的首次开放日或者添利B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添利A的首次开放或者添利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基金定期报告应该公告添利A的年收益率、添利A和添利B的份额配比。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90天以内0.1%
90天以上(含90天)

 (下转A24版)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