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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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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0年11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514号文核准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为主,辅助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等。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对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添利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添利B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绪言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合同、《基金合同》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份额分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添利A、添利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2∶1

 添利A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添利A份额。添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添利B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添利B份额。本基金在扣除添利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添利B享有,亏损以添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添利B承担;添利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5年

 添利A的开放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添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添利B的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5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5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与添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份额的分级、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添利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在添利A的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添利A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电话:(022)8331020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文批准于2004年11月8日成立。公司股东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48%)、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26%)和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6%)。

 截至2010年9月30日,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有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公司下设投资部、市场部、机构理财部、监察稽核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营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和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处罚记录。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石忠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中国兵器工业信息中心所属中北信息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业务部业务经理、投资业务部副经理、项目合作部部门经理。现任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兼投资业务部部门经理,北京乔波冰雪家园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鑫润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武汉瑞华置业有限公司董事。

 熊必琪女士,独立董事,研究生,高级会计师。历任天津市四新油漆厂财务科长、副厂长,天津油漆厂财务科长,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天津灯塔关西涂料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汉成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最高人民法院人事厅副处长、审判员、高级法官。现任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大凌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田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6410工厂宣传干事,国家物价局处长,伦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经济学会(英国)主席秘书长,英国Crasby-MTM公司副总裁,英国富地石油轮胎公司副总裁。现任富地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卢信群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京华仪软件系统工程公司技术经理,北京金田电脑经营公司技术经理,联想科技技术经理,香港荣基科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北京君正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姜希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天津市税务局河西分局财会科副科长,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计会科副主任科员,国泰君安证券天津分公司投行部经理,天津环球高新技术投资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部门经理。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苏钢先生,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历任职于博弘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乌海市海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李金林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教授。历任北京工业学院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北京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教授、副院长。现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教授、党委书记,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童建林先生,监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三峡证券宜昌营业部财务部经理,亚洲证券财务会计管理总部财务经理,本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胡敏女士,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历任北方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结算部会计主管、车道沟工作站负责人,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副经理,本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

 吕传红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历任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湖北省贸易厅纪检监察员,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干部,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朱虹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债券投资助理。2009年4月加盟本公司,历任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员,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0年5月19日起任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胡敏女士,总经理;吕宜振先生,投资总监、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司晓晨先生,投资副总监兼投资部总经理;姚锦女士,研究主管、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马志强先生,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徐正国先生,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督查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评估风险、提出控制政策建议;金融工程部专门负责基金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0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21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

 (下转A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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