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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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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08 股票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0-58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10月27日上午10: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杭州新湖商务大厦十一楼会议室

 (三)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虞迪锋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情况:本次现场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3,726,399,9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3.4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关于本公司与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互保额度的议案》

 赞成票3,726,399,9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何晶晶和吴正绵律师对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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