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0年7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962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释 义 |
基金或本基金 |
指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 |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合同 |
指《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
发售公告 |
指《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法律法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
《基金法》 |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
基金销售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本基金代销机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
会员单位 |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直销机构 |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代销机构 |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交收、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基金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T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
T+n日 |
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
开放日 |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
交易时间 |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业务规则 |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发售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场内 |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
场外 |
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的交易的行为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巨额赎回 |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
基金资产总值 |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
不可抗力 |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和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
名称 |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
邮政编码 |
200120 |
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 |
注册资本 |
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
设立日期 |
2003年5月9日 |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田丹 |
电话 |
021-61009999 |
传真 |
021-61009800 |
联系人 |
尹克文 |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
经营范围 |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350万元 |
49% |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149.5万元 |
34.33% |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2500.5万元 |
16.67% |
总计 |
15000万元 |
1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简历 |
田丹 |
董事长 |
男 |
中共党员,硕士。曾任湖北省军区参谋、秘书,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金融调研处科长, 湖北证券公司证券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三峡证券公司副总经理, 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
胡运钊 |
董事 |
男 |
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湖北省经委工业处处长、黄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委常委、常委副市长、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厅)、办公厅主任、办公厅党组副书记。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
王岺 |
董事 |
男 |
中共党员, 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热轧厂技术员、科长、车间副主任、厂长助理、副厂长、厂长,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武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钢铁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现任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
李国洪 |
董事 |
男 |
硕士,曾在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曾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资产保全事业部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
徐文彬 |
董事 |
男 |
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解放军273团政委,上海市松江区建设委员会党委书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党委书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党委书记。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
陈谋亮 |
董事 |
男 |
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湖北经济学院讲师,扬子石化公司法律顾问,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兼证券事务代表,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战略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监、总裁助理。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
蒋学杰 |
董事 |
男 |
经济学硕士,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商学院MBA。曾任中南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教师、武汉科技信托投资公司武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并兼公司总助,副总等职、Loftus Capital Partners Limited, Australia旗下基金亚洲市场投资组合及私人股权投资的亚洲区域负责人、KVB Kunlun Pty Ltd, Australia金融衍生产品持牌交易投资顾问、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九月
(下转A2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