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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9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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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集团 公告编号:2010-027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及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9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0年9月27日上午(星期一)9: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0年9月26日-2010年9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9月2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9月26日下午15:00至2010年9月27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四川宜宾本公司的子公司海丰和锐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4、召集人: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肖池权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46,246,9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1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88,578,3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1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7,668,5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02%。

 公司8名董事、9名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刘显、文泽雄律师对本次会议予以现场见证。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070,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0%;反对1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60,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2、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长和电力增资及收购中天电力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055,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8%;反对1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同0.0409%;弃权49,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16亿元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029,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2%;反对1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弃权78,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天原集团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集团 公告编号:2010-028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环保情况的临时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0年9月26日,公司从国家环保部网站获悉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2009年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的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进行处理的公告》(公告[2010]67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指出我公司本部热电厂锅炉烟气脱硫系统存在如下违规情况:违反有关技术规范,原烟气无在线监测、出口在线监测数据人为设定上限,二氧化硫长期超标排放。经核查,该公司5台锅炉燃煤量41.6万吨,平均硫份为2.99%,综合脱硫效率为50%,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1万吨。并公布了处理措施及相关要求: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公司得知信息后高度重视,正主动与环保部门联系,落实相关措施。公司本部热电厂拥有5.5万千瓦的热电联产装置,所发电量全部转供给氯碱装置使用,目前公司环保装置运行正常达标排放。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未受公告事项影响。

 2、公告要求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对公司经营不会有重大影响。

 3、目前,公司尚未得到环保部的书面文件,如有进一步的情况公司将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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