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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9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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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
审核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
申屠青南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中国证监会27日公布修订后的《机构监管部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以进一步规范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增强审核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审核工作的效率,保证审核工作质量。

 根据流程,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共有七个步骤,分别是收文、受理、审核、审核工作会议及评审会、决定、督办和公示。

 证监会要求,审核人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报告初稿(包括签报、批复及审核表),交副处长或指定的人员复核。

 审核人员在书面反馈意见告知、送达申请人或完成审核报告初稿前,不得就申请事项私下与当事人接触。相关当事人对书面申请材料或者回复意见需要当面作出说明或者解释的,由处长指定两名以上审核人员在办公场所与当事人会谈。

 审核人员在行政许可期限三分之二时间内完成行政许可签报,提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申请事项存在终止审查情形的,审核人员应当及时完成行政许可签报,提出终止审查的建议。申请事项存在中止审查情形的,审核人员应当及时完成行政许可签报,提出中止审查的建议;中止审查的情形消失的,应当及时起草行政许可的签报,提出恢复审查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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