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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9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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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万深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第i个年度里的T日,申万深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包括申万深成份额、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例:假设T日为2010年1月4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约为20.46亿元,申万深成份额、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分别为4亿份、8亿份与8亿份,则申万深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20.46/(4+8+8)=1.023元

2、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第i个年度里的T日,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

例:假定T日为2010年1月4日,闭市后,申万深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3元,申万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1元,则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2×1.023-1.001=1.045元

3、申万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正常情况下、极端情况发生日、极端情况发生后这三种情形,申万收益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必须采用不同的计算公式。以下详细列示了T日所处的不同情况与相应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1)正常情况下:申万收益份额每日获得日基准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1日,申万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第i个年度中的日基准收益(下同)。

(2)极端情况发生日:指申万进取份额在承担当日亏损与支付日基准收益后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0.100元的当日,

即■;极端情况发生日会有两种不同的情况,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① 若■,即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0.100元的部分小于等于当日亏损时,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0.100元的部分优先承担当日亏损,当日亏损的剩余部分将由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共同承担,则:

■;

其中:

■:T-1日,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0.100元的部分,用以优先承担当日亏损;

■:T日,每两份申万深成份额的亏损绝对值,等于每份申万收益份额与每份申万进取份额的亏损绝对值之和,也即为上文所述的当日亏损;

■: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开始共同承担当日亏损剩余部分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和;申万收益份额承担当日亏损剩余部分的■,申万进取份额承担当日亏损剩余部分的■。

②若■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0.100元的部分大于当日亏损,但小于当日亏损与日基准收益之和时,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0.100元的部分在承担当日亏损后,剩余部分将支付给申万收益份额充当T日的部分日基准收益,则:

■

■:T日,申万收益份额获得的部分日基准收益。

(3)极端情况发生后: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同涨同跌、各负盈亏;若按各负盈亏原则计算的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0.100元,则超过0.100元的部分必须优先用于弥补申万收益份额,以使申万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申万收益份额在极端情况发生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加上申万收益份额自极端情况发生日(含该日, 记为“K日”)以来在正常情况下累计应得的基准收益。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①若■,则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同涨同跌、各负盈亏,即■;

其中:

■:T日,按同涨同跌、各负盈亏原则计算,申万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收益份额的理论基金份额净值,即按正常情况下的原则计算,申万收益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申万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上限为其T日的理论基金份额净值;

K日:极端情况发生日(下同);

■

■:自K日(含K日)以来在正常情况下申万收益份额累计应得的基准收益;若K日位于第i个年度之前的年度,则在正常情况下申万收益份额累计应得的基准收益为N分布在不同年度的实际天数与不同年度的日基准收益乘积之和(下同);

②若■,

则■超过0.100元的部分优先用来弥补申万收益份额,以使申万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申万收益份额在极端情况发生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加上申万收益份额自极端情况发生日(含该日, 记为“K日”)以来在正常情况下累计应得的基准收益。即,

■;

其中:■:申万进取份额将按照各负盈亏原则计算出来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0.100元的部分全部补偿给申万收益份额时,申万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若该值低于申万收益份额的理论份额净值,说明没有补足,则申万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该值;若该值高于申万收益份额的理论份额净值,说明已经足够弥补,则申万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其理论份额净值。

(五)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申万深成份额、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本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次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8月9日证监许可【2010】1066号文《关于核准申万巴黎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

(一)基金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

申万巴黎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标的指数

深证成指

5、 募集目标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

6、 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7、 基金存续期限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的募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三)募集期

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自2010年9月13日到2010年10月15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对投资者发售。

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具体募集时间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发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场内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申万深成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 的比率确认为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

(六)认购时间

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代销机构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七)认购手续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网点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八)认购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率

(1)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

(2)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申万深成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申万深成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万深成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元/(1+1%)=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元-9,900.99元=99.01元

认购基金份额=(9,900.99+10元)÷1.00元=9,910.9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申万深成份额为9,910.99 份。

(2)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 的比率确认为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1.00 元/份。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经确认的申万收益份额(或申万进取份额)=认购份额总额/2

场内认购份额按整数申报(详见招募说明书),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经确认的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10,000份本基金,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8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1%,则其可得到的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1+1%)=10,100.00 元

认购费用=1.00×10,000×1%=1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8/1.00=8 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8=10,008 份

经确认的申万收益份额=经确认的申万进取份额=10,008/2=5,004 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 份本基金,需缴纳10,100 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各为5,004 份。

本基金认购费在认购时收取并由投资者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 本基金场外认购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基金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份。

3、 投资者认购前,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全额缴纳认购的金额的款项。

4、 具体规则请参照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各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

5、 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专门帐户,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本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本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本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应将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本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申万深成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不接受投资者单独申购或赎回申万收益份额或申万进取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申万深成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申万深成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申万深成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申万深成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申万深成份额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申万深成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本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申万深成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申万深成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申万深成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申万深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申万深成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申万深成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申万深成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在T+2日后(包括该日)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将赎回款项在T+7日(包括该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数额限制

1、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场外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申万深成份额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3、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1,000份的,应一次性赎回;

4、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最低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申万深成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并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申万深成份额的申购费率

(1)申万深成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设定如下:

■

(2)申万深成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申万深成份额的赎回费率

(1)申万深成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

(2)申万深成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0.5%。

申万深成份额的赎回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2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万深成份额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1、 申万深成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万深成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申万深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申万深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申万深成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申万深成份额的份额净值为1.06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 / (1+1.2%) =9,881.42元

申购费用= 10,000 - 9,881.42 =118.58元

申购份额 =9,881.42 /1.068=9,252.27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8元,则可得到9,252.27份基金份额。

例:如上例,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假定申购费率也为1.2%,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252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252×1.068=9,881.14元

退款金额=10,000-9,881.14-118.58=0.28元

2、申万深成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申万深成份额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申万深成份额的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申万深成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1年,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申万深成份额的份额净值是1.06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用 = 10,680.00 ×0.5% = 53.40元

赎回金额 =10,680.00 - 53.40 = 10,626.6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份申万深成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1年,假设赎回当日申万深成份额的份额净值是1.06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26.60元。

3、申万深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申万深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包括申万深成份额、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申万深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3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与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T日申万深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申万深成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换转出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对申万深成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或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申万深成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规定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申万深成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申万深成份额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包括申万深成份额、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申万深成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申万深成份额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5、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6、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申万深成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以及场内申购买入的申万深成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申万深成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申万深成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申万深成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申万深成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上市交易或申万深成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申万深成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申万深成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以该等规定为准。

十二、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申万深成份额与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申万深成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申万收益份额与一份申万进取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申万收益份额与一份申万进取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申万深成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申万深成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申万深成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登记为申万深成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对转换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实现对深证成指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深证成指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其中,深证成指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以深证成指作为标的指数,通过完全复制的被动式投资管理实现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为投资者带来良好的长期投资回报的同时,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在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变动、增发、配股、分红等公司行为导致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发生变化时,由于交易成本、交易制度、个别成份股停牌或者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无法及时完成投资组合的同步调整,基金管理人需要采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基金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将不低于90%的基金资产净值投资于深证成指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的时间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2、组合构建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逐步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完全复制成份股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合。

(2)确定建仓策略: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通过完全复制法最终确定目标组合之后,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标的指数的要求。

3、组合管理策略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定期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① 当成份股发生增发、送配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的公告,进行相应调整;

②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③ 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五)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深证成指为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为:95%×深证成指增长率+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深证成指是由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40 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深证成指兼具价值尺度与投资标的功能。作为价值尺度,深证成指相对于综合指数能更敏锐、准确地反映出市场波动趋势,具有“先行指标”特性。作为投资标的,深证成指的收益性和流动性指标皆较为突出。

如果深证成指被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虽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但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申万深成份额为常规指数基金份额,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申万收益份额,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与债券型基金相近;申万进取份额由于具有杠杆特性,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要高于一般的股票型指数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6、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申万深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申万深成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及计算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本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申万深成份额、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本基金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的计算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估值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申万深成份额、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申万深成份额、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因差错遭受损失的《基金合同》当事人负责,不对《基金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申万深成份额、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申万深成份额、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收益,即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银申万深成份额、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二)管理费与托管费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1% ÷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22% ÷ 当年天数,其中: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2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年人民币20万元。计算方法如下:

H= 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基金设立当年不足3个月的,按照3个月收费。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如果年度指数使用费下限(人民币20万元)大于按基金资产净值提取的年度指数使用费(正常指数使用费),则超过部分(即:人民币20万元减去该年度正常指数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不得作为基金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

(2)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2、申万深成份额的申购费率

(1)申万深成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设定如下:

■

(2)申万深成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申万深成份额的赎回费率

(1)申万深成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

(2)申万深成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0.5%。

申万深成份额的赎回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25%。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申万收益份额、申万深成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申万收益份额和申万进取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申万收益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份申万深成份额将按1份申万收益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对于申万收益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申万收益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份额净值超出本金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申万深成份额分配给申万收益份额持有人。申万深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申万深成份额将按1份申万收益份额获得新增申万深成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申万深成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申万深成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申万深成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申万深成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申万收益份额和申万深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申万收益份额和申万深成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申万收益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申万收益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申万收益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申万收益份额的份额数 。

■申万收益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申万深成份额的份额数=

■

其中:

■

申万收益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申万深成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申万进取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申万深成份额

■申万深成份额持有人新增的申万深成份额=

■

定期份额折算后申万深成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申万深成份额的份额数 + 申万深成份额持有人新增的申万深成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后申万深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前申万深成份额的份额数

申万深成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申万深成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申万深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收益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和申万深成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在申万深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连续十个交易日大于2.000元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申万深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连续十个交易日大于2.000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应确定折算基准日,折算基准日即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申万深成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申万深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连续十个交易日大于2.000元时,本基金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申万深成份额和申万进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公式如下:

(1)申万收益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申万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2)申万进取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申万进取份额与申万收益份额保持1:1配比;

②将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申万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部分,折算成场内的申万深成份额;

③份额折算后申万深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基准日申万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三者相等;

④份额折算前申万进取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申万进取份额与新增场内申万深成份额。

■

经折算后新增的场内申万深成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申万深成份额

场外申万深成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申万深成份额,场内申万深成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申万深成份额。

■

申万深成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申万深成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和申万深成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申万深成份额、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将全部转换成申万深成份额的场内份额。

(一)份额转换基准日

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份额转换方式

在转换基准日日终,以申万深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申万深成份额的场内份额。

申万收益份额(或申万进取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申万深成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申万收益份额(或申万进取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申万收益份额(或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申万深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收益份额(或申万进取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申万深成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申万收益份额(或申万进取份额)的份额数×申万收益份额(或申万进取份额)的转换比率。

(三)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全部转换为申万深成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本基金仅剩余申万深成份额这一类基金份额。申万深成份额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的申购和赎回。

(四)份额转换的公告

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认购金额(元)认购费率
100万以下1%
100万(含)~500万0.6%
500万(含)~1000万0.1%
1000万(含)以上1000元/笔

申购金额(人民币:元)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1.2%
100万(含)-500万0.7%
500万(含)-1,000万0.2%
1,000万(含)以上1000元/笔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1年以下0.5%
1年(含1年)至2年0.25%
2年以上(含2年)0%

认购金额(人民币:元)认购费率
100万以下1%
100万(含)~500万0.6%
500万(含)~1000万0.1%
1000万(含)以上1000元/笔

申购金额(人民币:元)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1.2%
100万(含)-500万0.7%
500万(含)-1,000万0.2%
1,000万(含)以上1000元/笔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1年以下0.5%
1年(含1年)至2年0.25%
2年以上(含2年)0%

 (下转A3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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