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 刘雨田
证监会在《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引入中止发行机制”,可谓是新股发行制度后续改革的重中之重。因为,实施这一机制标志着发行市场化将进入新的阶段,不仅有助于化解发行“三高”,而且也是对发行人和询价机构的一种风险约束,更是对摘牌退市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引入中止发行机制”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主承商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有效申购不足的,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二是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
从上述第一种情况看,要“引入中止发行机制”,就必须“完善回拨机制”。《征求意见稿》将完善回拨机制和引入中止发行机制两者并列在一起颇有道理。
中止发行机制的引入再次明确了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科学设计承销流程,有效防范承销风险,为未来的完全市场化发行进一步创造条件。本人认为,这对证券市场构成利好。
首先,有助于遏止新股定价虚高和过度偏离。即便散户对高价发行的股票趋之若鹜,网上申购量超标,但只要网下机构投资者的申购量不足,即机构投资者不认可,也可以中止发行。这一点可以让发行人和承销商领悟到,片面追求高价发行存在着中止的风险。所以,中止发行机制对发行人和承销商具有约束作用。
其次,有助于强化对询价机构的风险约束。“引入中止发行机制”势必进一步加大询价机构的压力和责任,使其报价更加慎重和理性。因为报出高价就要认购,不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